根据有关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但是,一些人无视自己的安全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引起了交通事故。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人家属要求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死者许辛(化名)是河北省农民。 2006年底,许辛进入京石高速公路时,被司机赵华(化名)驾驶的车撞死。 交管部门处理事故,认为许辛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但赵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过错行为,最终确定许辛为全部责任,赵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华支付了急救费,支付了现金1.5万元。 许辛的家人认为许辛的死亡和赵华的驾驶冲突有直接因果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华和赵华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华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无责任赔偿限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赵华肇事驾驶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保险公司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由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赵华应当赔偿的份额。 因此,保险公司判决赔偿遗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万元,赵华在已经支付的赔偿金的基础上赔偿遗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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