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类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被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富华法律小编中详细介绍。
【案情】
李先生2009年买了一辆大型摩托车,不久就被偷了。 随后,盗窃犯小张骑这辆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肖某撞倒,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目前,张某在交通事故后在逃,被害人肖某在起诉张某索赔时,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让其承担垫付责任。
【分歧】
被盗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被盗车辆所有人明确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垫付责任并不明确,为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可以追加被盗车辆所有人李某为共同被告,承担其垫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盗车辆的车主李先生本人也是受害者,交通事故无过错,不应追加为共同被告,也不应承担垫付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因这种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盗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盗车辆不属于其所有人的管理范围,车主本身就是受害者,没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也没有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 因此,除非车主自愿垫付,否则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垫付责任。
汽车被盗后,所有人都不享有支配性利益,也不享有汽车使用性利益,它又是实际受害者。 根据公平原则,同样为被害人,在车主利益受到损害后,应当对与其无关的他人损失承担垫付责任,这明显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有失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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