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时,注意安全,开车行驶时一定要打起精神,避免造成伤害和死亡等事故。 不能赔偿交通事故和死亡吗?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主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了解吧。
一、交通肇事死亡赔偿不起怎么办
1、死亡赔偿金一般应分辨交通事故死者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计算,共计20年。 农村居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计算,共计20年。
监护人的抚养费:
1、受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 未满18周岁人员供养人员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8-实际年龄)。
2、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18岁—60岁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20年。
3、受扶养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长一岁,减一年。 六十岁-七十五岁受扶养人无劳动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二十- (实际年龄-六十) )年)。
4、被供养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被供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五年。
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方式需要根据各省高院的具体规定形式来主张,但最终确定金额并不高。
葬礼费用:
殡葬费用的计算方式,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共6个月。
其他合理费用:
遗属主张办理相关葬礼手续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费用证明,并限制在相关合理范围内。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抢救期间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者有生前抚养的被扶养人的)、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在举行葬礼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殡葬费用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按6个月总额计算。
2、被供养人生活费根据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的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3、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金额为死者户籍(死者为农村户籍,但要注意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按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受抚养人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
三、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最多赔多少
一、一般而言,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当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而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大部分是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应当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不一致,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法理原则,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主张赔偿的,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因此,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因而被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精神损害一般理论,道路交通事故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精神活动和维护公民精神利益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情节肇事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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