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就孕妇诉公交公司赔偿损失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杨某终止妊娠与公交公司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杨某医疗费等损失约25000元。
2007年11月16日,怀孕3个月的杨某乘坐徐州市公交公司51路公交车停靠在第28中学站台时,被另一辆11路公交车追尾,杨某摔倒受伤。 医院诊断为头外伤、闭合性腹部外伤,后出现先兆流产,行人工流产术,入院后不久出院。 遂因“腹痛阴道流血半个多月”再次入院行清宫术。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没有结果,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因公交公司司机过失受伤,后发生先兆流产行人工流产,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判决赔偿杨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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