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公交车构成什么罪,公交车涉嫌违法犯罪

来源:新华网日语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提供的信息显示,去年5月12日持刀劫持驾驶大客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造成2人死亡、10人受伤、27辆汽车受损的案犯苏海军,近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被告人苏海军,男,汉族,1965年出生,逮捕前是呼和浩特市公交总公司第三分公司修理工。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16时许,苏海军从公司回家,妄想家中有人要杀自己,持匕首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派出所报案。 民警因语言不通,将匕首拘留,并告知苏联海军同事及其弟弟、女儿将苏联海军带离派出所。 四人一起前往呼和浩特市光华街时,苏海军突然从卖水果的摊子里拿出一把尖刀。 就在这个时候,33路公交车在车站停车,苏海军持刀将司机逼得走投无路。 随后,驾驶该车在光华街、兴安北路、新华街、锡林北路、中山道、通道北路等主要街道行驶。 在此过程中,苏海军驾车撞上27辆汽车,造成多人受伤,在新华大街金融大厦前路边撞上警车,导致乘坐该车的田某和赵某死亡。 在呼伦北路博北路口,苏海军驾驶的大巴被轧停,苏海军被巡逻民警当场逮捕。

案件审理中,内蒙古自治区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对苏海军的司法鉴定结论是,苏海军存在“妄想”阵脚; 限制责任能力。 由于有事实根据,法院采纳了苏联海军律师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苏海军持刀劫持公交车,在市区主干道上故意冲撞道路行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人死亡、10人受伤、20多辆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公诉机关指控的苏海军犯罪事实成立。 苏海军的犯罪行为给遗属和伤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苏海军应予赔偿。 很明显苏海军没有赔偿能力。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海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苏海军幸免于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的经济损失。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海军不服,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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