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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时间是如何的呢,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过失责任的适用时间如何? 要回答这个法律问题,首先要对合同法有所了解,知道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问题。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读者解答。 合同法约定过失责任的适用时间如何?

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是指什么时候可以适用过失责任,即什么时候可以追究其责任并让当事人承担。 显然,在当事人双方未开始订立合同接触之前,不能适用合同订立过失责任;在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合同生效履行完毕后,也不能适用合同订立过失责任。 作者认为,对于缺乏成立要件而及时发现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为缔约阶段,这里的“即时发现”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被发现。 已经成立但缺乏生效要件而被迅速发现的合同,合同订立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应当是合同效力确定阶段,即从合同成立到合同确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及时发现”是指在此期间内发现。 实践中发现部分合同缺乏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却未被及时发现,致使本不应成立或者本应不生效的合同有效成立或者实际履行后,才发现合同不应成立或者本应生效的,当事人此时,缔约国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是在发现合同不应成立或不应生效的事由之后。 此时,合同订立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不是在合同效力确定之前,而是相反的。

也就是说,发现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有充分理由的,只要在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随时追究过失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这样,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似乎可以是合同社会历史的任何阶段。 这实际上被我国立法所采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据学者看来,该规定“虽然不是合同上关于过失责任的完整规定,但与合同上过失责任的内容有关。 ”。 作者深深地这么想。 我国的《合同法》第59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取消后……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

什么是约定的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违背其所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损害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而鲜明的特点。 只能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产生; 是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如何认定合同订立的过错责任

1、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当有主观过错

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所能注意而违反义务,法律不能容忍的行为的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约定的过错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 这样,在实践中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谁举证的问题。 根据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被害人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 但在合同订立的过错责任中,笔者认为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比较合适。 在不能证明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推定有过错来保护对方的信赖利益。

2、必须实施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

对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行为和不作为。 先合同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助、照顾、忠实等义务。 这些义务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诚信义务从根本上是为了满足保护对方信赖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因此其外延相当广泛,具体内容应该根据其利益的保护情况来确定。

三、存在损害缔约一方信任利益的事实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产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信赖利益,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蒙受的不利。 但应当指出,缔约过失责任中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

合理信任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信赖者主观上应具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

)2)信赖人应当客观上有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的行为。

4、缔约国的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起因于另一缔约国的过失。 关于因果关系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在缔约国的过失责任中,所采用的相当的因果关系。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强调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认为这种“可能性”应该用社会的一般见解来衡量。 也就是说,根据社会一般经验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有可能是有因果关系的,寻求内在的、本质的必然关系而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信赖利益。

上述要件之一必不可少,只有在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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