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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如何理解和适用,证据补强规则三个特征

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条件,是胜诉的关键。证据的种类很多,包括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在证据的分类中,有一类辅助证据叫做补强证据,其主要目的是证明主证据的准确性,增强或保证主证据的证明力。那么,我国法律中的补强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小编将带你去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解

补强证据(corroboration)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确证、证实、进一步的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 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不以待证证据为准;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因此,能够被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于加强或者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那么补强证据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讨论的是证据作为补强证据的前提条件,即补强证据的资格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相似之处,都认为应当作为补强证据使用。

首先,证据合法就必须具备证据的法律资格,而作为辅助证据的证据也需要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其次,证据要可信。不可信的证据不能成为补强证据,也不可能要求补强。

再次,证据应当充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

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因其本身的合格性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补强来证明其真实性或增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佐证规则是一项限制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它要求具体的证据得到加强,否则,就不能直接判定。

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包括口供等证据的补强。

1.忏悔的强化。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口供只有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2.其他证据的加强。

(一)伪证的证明;

(2)某些性犯罪的证据;

(3)儿童提供的未经宣誓的证词;

(4)共犯的证言。(在共同犯罪中,一个共犯根据另一个共犯的证言定罪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明标准

论补强证据应达到的证明标准。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口供本身以外的补强证据要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水平; 第二,口供和其他补强证据一起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美国一些州过去采取第一种态度,但最近他们普遍倾向于第二种态度。上述两种做法的关键区别在于,应当赋予口供多大的证明力。显然,前者事实上存在空洞的口供,甚至被告人自愿作出的口供也完全失去证明力,因此后者无疑是一个恰当的选择。

将口供补强规则作为司法中的弹性原则而非刚性规则,是符合判断证明力的规律的,因为证据的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应当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来形成。但是,为了保证口供的真实性,防止法官任意判断,有必要对口供的证明力的衡量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口供补强证据标准的确立,实际上是证明力判断自由与法律本质妥协的结果。我们认为,原则上应要求口供和其他补强证据的证据功能之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应当允许它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赋予不同的证据功能。在更严重的犯罪中,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应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作用,要求更完整的佐证;对于一些轻微的罪行,忏悔者

以上是对边肖编撰的佐证规则的理解。佐证规则是特定证据的证明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根据我国的现状和情况制定的,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证明标准。通过佐证规则,可以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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