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请求权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法律适用是将未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联系起来,进行逻辑推演或
进行推论并得出具体结论的司法过程。也就是说,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必须掌握
作为案件事实的小前提和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进行穿梭观察,只有当他在里面的时候。
只有确信案件事实属实,才能支持当事人的维权请求。相反,他会的
当事方的请求应被拒绝。当然,法官在认定和适用法律规范之前,还必须明确当事人。
对法院的要求是什么,或者当事方的争议内容是什么。只有当法官确信裁判是正确的时候
即抽象的法律规范可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意义。
服务关系。但原告起诉时,往往是从实体规范出发,而不是从引起诉讼的事件出发。
出发,先找实体规范来调整这个事件,然后根据实体规范来评价这个事件,主张你要拥抱它。
拥有实质性权利。因此,原告在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只是程序法上的请求,
这项权利是否真的存在,还有待法院判决。如果被告不反对原告的主张,或者法院反对
有争议的主张是否真实已经获得了具体的精神证据,精神证据是否是调查证据的结果,
或者在审查全案证据的基础上,那么就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只有在
当所谓的小前提,即事实问题无法确定时,法官需要证明责任规范的说明。基础
如文章第二部分所述,就法律要件分类中的各种理论观点而言,基本形成了共识。
合同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之三。合同的举证责任与实体法的理论基础
意见是,
常常是原告,
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对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要求权利的一方。
不言而喻,其作为攻击主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
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为什么只让原告证明权利产生的事实,
为什么不让原告
没有所谓的权利。
缺乏事实证明吗?对此,罗森贝克从目的和公平的要求角度回答了:的“起因”。
因为,如果人们把所有的举证责任都放在原告身上,那么,实际上,每一次法律诉讼都是从头开始的。
将变得毫无希望,因此,诉讼将无法进行。如果法律依赖于债务人的善意,
那么,就会有法律上的不安全感,等于没有任何法律保障。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