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规定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废止 个人网站可以发布广告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废止 个人网站可以发布广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水上、空中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统一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规划、城建、市容环境卫生、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审批和管理第七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八条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根据需要提交下列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征;

(三)场地使用协议;

(四)广告合同;

(五)广告样稿;

(六)广告设置点的批准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批准文件。第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的,应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商贸展销、文化、体育、公益活动需临时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第十二条 张贴招聘、启事、书讯等分类广告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街道墙壁、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等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擅自张贴分类广告。第十三条 公共广告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设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和损坏。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

物价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经营者服务收费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三章 设置与发布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依法设置。市人民政府应对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设施和形式,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规范准确,使用的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符合美化城市市容的要求。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安全、整齐、美观。第二十一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须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广告发布者的名称。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妨碍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归哪个部门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5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愈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发布的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第三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

市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建设、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七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招生等的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广告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及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

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批文;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置证;

(五)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

需要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十二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形式、地点、时间发布。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凡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的,该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当事者进行清理或者告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应当接受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保守有关的商业秘密。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发布及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未按登记的内容、形式、时间发布或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对广告主或张贴人、散发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招生等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和批准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废止 个人网站可以发布广告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请关注本站。。

  • 非法经营宣传视频,非法经营广告
  • 户外活动合同免责具体条款有哪些,户外活动免责声明
  • 永城非法经营广告,永城非法经营广告案件
  • 商场广告位租赁纠纷怎么处理,小区广告位租赁协议
  • 广告位租赁纠纷管理义务,广告公司广告位出租合同
  • 不符售楼广告宣传违约吗法律,房地产广告与实际不符
  • 2022广告合同赔偿违约金比例应该多少
  • 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吗还是违约
  • 广告协议违约责任有哪些案例,广告协议违约责任有哪些
  • 2022广告合同赔偿违约金比例应该多少呢,2020年合同违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