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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处罚,改变土地用途处罚追诉时效起算点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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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怎么处罚

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怎么处罚 对于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 ,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5-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因此,针对上述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对于已经审批建设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比如审批建设用地为工业用地,用作商业用地或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一般采用责令拆除和并处罚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除外不罚只拆),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综上所述, 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怎么处罚 ,土地管理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的,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判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倒卖土地金额5-20%的罚款,当事人如果拒不上交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归还土地使用权,加以处罚。

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怎么处罚?

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处罚:我国实行土地用提管制制度,若违反土地用途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原样。如情节严重涉及到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

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处罚是什么?

一、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处罚是什么?

1、已被批准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未经授权的更改(如建设工业用地,土地批准作商业或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垃圾期满回国,或不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准水平之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的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一般责令拆除,处以罚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除外,只能拆除),构成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如何办理改变用途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确有必要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其中的人民行政机关。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征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土地使用权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应当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取得许可方土地的同意和批准,管理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章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记录调整相关规定,《城乡规划法》第37、38、43条规定城市,镇规划面积分配,通过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建设单位必须得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执照,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变化真的有必要,必须向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备案变更后报规划条件。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变更,根据原土地供应方式和地块所在区域的不同,国有建设用地原批准用途变更审批主要有两种情况:

1、国有建设用地变更使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报原批准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批准,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条件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经批准变更原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2、国有建设用地分配变更使用的,审批程序与国有建设用地的转让相似,但是,应当指出,如果原来的使用得到批准和变更,如果更改的使用符合已分配土地的目录,则可以在批准后继续以分配的形式使用,通过相应的土地分配程序,并对国有土地的分配问题作出新的书面决定,变更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土地的手续。

所谓土地利用的目的,这是因为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当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会清楚地标明了土地出让合同,该项目未来发展的土地出售,结果有些人可能与使用该物质的,书面转让合同,其没有使用相同的,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咋处理

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处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这种行为,有可能就构成了非法占地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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