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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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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不应超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至领海基线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B、350海里)。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

“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

扩展资料:

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

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海洋法公约》关于毗邻的规定,是指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多少海里

24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多少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350海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在严格地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联合国批准可以扩展到350海里的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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