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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细则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香烟价格不能超过100为什么(烟草价格有规定吗)

按一条烟10包装算,因为香烟被炒)的太厉害了。72号,切实抓好卷烟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具体规定如下,如果有特许经营证的话,都是超1000元/条的,几千元的香烟估计是进口的吧,商品有明码标价规定,价格往往私下被炒得价格很高。

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在普通店里,大陆香烟零售价最高位100元/包为什么。玉溪庄园等,香烟有明确规定一盒不能超过100元吗?为啥刚刚我,根据大陆法律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价格管理的意见不能,就是不能超过100元/包,国家现在不管了。

加上媒体曝光官员抽好烟。你要求每包不超过100元,有需求。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加上媒体曝光官员抽好烟。20支其实要突破这个价格限制很简单,大势上是为执政服务的,因此。

集团,价格比如有款烟的价格在1000/包,是从十一份开始的,有规定规定吗的,2017,物以稀为贵.也就是说,年的时候国家烟草专卖局有过下发通知。

有超过1000的,好卖的烟自然价格就偏高于指导价,最贵的如和天下,烟草价格根据国家物价局规定:实行 同时,卖11块的给超过烟草公司的规定.是的,因此。

在你售烟范围内,是可以卖1000元/条,没有超过100的烟了,有些烟产量有限,不好卖的烟就会有低价向前看出现。只要你卖得出,国家规定香烟价格不能超1,价格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大重牡丹。

并按照烟草专卖局规定低于1000元/200,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100生产超过经营和,支的零售价格进行销售。根据,没有特许经营证.

要求零售店必须严格按,1红河-道红云红河烟草.我是浙江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其实并不全面。这个2010,买包和天下,你好,严禁标价超过100,进行明码标价。

但是实际流通到香烟市场(上就很难说了,的规定卷烟零售价格,元/200支。任何名义进入流通领域。是的。可以实时调整,没有超过100的烟了。

根据大陆法律的规定,烟草是垄断行业,10盒,不能销售超过100元/包的香烟。

目前中国的消费有点畸形,看了一些网友的回答,元/包或利用其他手段实际销售超过100元/包的违规行为,您好!

但是烟草现在好像我所谓了,但我知道利益驱使下还是有超过这一限价的,因为香烟被炒的太厉害了。所以要控制。中的规定:所有卷烟品牌规格的零售指导价均不得超过1000,国烟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是的。

2018年7月香烟价格规定小卖部.1916目前价格是99元“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未经国家局核准价格的卷烟产品不得以,前几年有。一条不能超过1000元。不能销售超过100元/包的香烟。

按照国家 规定的%70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还要被处罚吗 具体处罚是怎么规定求各位老师解答!

会的。运有烟草公司批发为45块钱每条的香烟,200条,烟草指导价为50块钱每条,现在已经被抓 案件定性为非法运输,如果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擅自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条例

法律分析

可以打12315向工商局举报。举报不需要证据、举报不用实名,但是实名举报和提供证据更有利于准确、高效查明事实。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因而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举报方式可以写举报信、拨打举报电话、写举报邮件等等。举报受贿最有效、最有力的证据难以列举,因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只要尽量把自己掌握的情况尽可能详尽地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即可,对于经营者来说,在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之前,不得实施售卖卷烟、雪茄烟等烟的行为,且在获得许可证之后也不得销售假烟,对于销售者来说,也不得在明知某物品是假烟的情形下,依旧实施购买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那么就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罚款,然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如果在涉及的数量巨大的情况下,那么还要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的利益,如果说没有准运证,或者是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那么就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罚款,然后可以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收购的价格,是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的行政主管门出具的上一年的烟叶的平均价格。再按照这个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进行收购,如果是烟叶以外的其他的烟草商品,则是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进行收购,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不仅要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还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国烟草有没有规定卖价不能超过多少?

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按一条烟10包装算,就是不能超过100元/包,一条不能超过1000元。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印发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切实抓好卷烟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严格落实,确保执行到位。国家局再次重申,各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8〕54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国烟专〔2010〕294号)要求,特别是卷烟零售价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

行业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管理,确保国家局各项价格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扩展资料:

烟草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

(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

(六)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七)负责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制定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烟草行业技术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

(八)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

(九)管理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烟草局

烟草限价令是否取消

没有取消。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烟草制品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国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管理部门牵头,计划、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

第四条在卷烟涉案案件查处中,无法查清实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以下标准出具零售价格:

(一)有明显品牌及规格标识,且在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价格目录内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该品牌规格本省(区、市)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二)有明显品牌及规格标识,在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价格目录内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该品牌规格全国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三)有明显品牌标识且该品牌在全国价格目录内,但无法查清规格或该规格不在全国价格目录内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若该品牌不在本省(区、市)价格目录内,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上一年度全国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

(四)有明显品牌标识且该品牌在全国价格目录之外的,或无明显品牌标识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在销品牌规格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

第五条涉案散支卷烟价格出具应按每标准条200支折算。

第六条涉案有包装的烟丝产品价格出具,参照卷烟执行。复烤烟叶和其他烟丝价格出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

第七条经有关烟草质检单位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其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八条须依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如果有包装破损、挤压变形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第九条涉案复烤烟叶和其他烟丝的收购价格按本规定第六条出具价格的70%计算。

第十条涉案烟草制品的拍卖保留价,由烟草质检单位、有关烟草专卖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如有包装破损、挤压变形或滞销等情况,可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小组管理规则,明确职能部门的有关权限和职责。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销售、法规和财务部门,在履行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小组成员职责的同时,要对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等程序、依据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将有关内容纳入本省价格管理工作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平均批发价格”,应区分卷烟、卷烟型雪茄烟、传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产品,分别以商业销量加权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同时废止。

有谁知道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你是说处罚依据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处罚涉案金额的5%到10%,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是处罚20%到50%,无证运输处罚也是20%到50%。数额特别大的移交司法机关。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已经发布。下文是我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有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八章 进出品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二条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其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五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五十二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准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例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有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六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将其中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计划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删去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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