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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取得收入的主体中,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合伙企业

D.高等院校

【答案】ABD

【解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属于居民企业的是( )。

A.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外的企业

【答案】A

【解析】“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符合其一即为居民企业,均不符合即为非居民企业。选项ABCD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注册地在国外),所以考生的关注点应集中在“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显然只有选项A可选。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B.在境内成立但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案】D

【解析】(1)选项AC:虽未在境内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亦属于居民企业;(2)选项B:只要在境内成立,即为居民企业。

【例题3?判断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仅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来源地确定标准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按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B.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C.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D.销售货物所得,按照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答案】C

【例题2?判断题】甲公司于2016年向意大利的乙公司出售一处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乙公司在意大利将房款支付给了甲公司在意大利的分支机构,就该笔转让所得,甲公司有义务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

【答案】√

【解析】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在本题中,由于房产位于中国境内,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不论甲公司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不论乙公司将房款直接支付给甲公司还是甲公司在境外的分支机构,该项所得均应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点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思路总述)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10%。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减免税额10万元,抵免税额20万元。甲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万元。

A.120

B.140

C.150

D.130

【答案】A

【解析】甲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15%-10-20=12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理解为税法口径的利润,上述公式中的各项计算要素均应按税法口径确定,初学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转换思路(衡量、判断标准)。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考点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有(BD)。

A.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当月起计算折旧

B.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C.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当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D.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单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

A、按月征收

B、按季计征,分月预缴

C、按季征收

D、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

【正确答案】 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答案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

【拓展】:

计算方法

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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