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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最新规定,留置送达最新规定文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留置送达最新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留置送达最新规定文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支付令不可以公告送达,支付令主要以直接送达为主,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一、判决书条件: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

2、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判决书执行流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判决书可以留置送达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是可以进行留置送达的,当法院送达判决书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送达 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的诉讼行为。 2、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相互间交付诉讼文书,不称送达。 二、送达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以下五种: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 (3)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 (5)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3、在中国,经司法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业已进行送达行为及其结果的诉讼文书,叫做送达证书,或称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应记载以下事项: (1)进行送达的司法机关的名称; (2)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 (3)应送达的诉讼文书; (4)送达处所及送达时间; (5)送达方式(包括必要的经过或原因); (6)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受托送达人以及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留置送达是什么意思?

留置送达是什么意思

留置送达: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除留置送达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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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要求有哪些

一、什么是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 诉讼 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 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 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 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威信,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 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法院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法院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 离婚 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5、留置送达效率相对较低。送达一份文书时,遇到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送达人员往往要做很多解释工作,有的时间长达1个至2个小时以上。加之,受送达人有住所但无人,有成年家属但是否同住难以确定,见证人能否及时配合等问题严重地影响着留置送达的效率,而且法律的威严也荡然无存。 二、留置送达的送达要求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虽然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留置方式,但实际在适用这种送达方式的时候,也是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一开始就采取留置方式送达。一般是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或者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面签字、盖章的时候。

不能留置送达的情形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留置送达并未经当事人签收,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留置送达的条件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有关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以及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不适用调解书的送达,其他规定仍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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