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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标签规定,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进口食品标签规定,以及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要求是什么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加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依据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第二章 标签审核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第三章 标签检验第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第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第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什么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什么

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食品标签须体现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食品标签问题有什么

食品标签问题有:

1、短秤少量,包装物充当净重;

2、出现利用包装以次充好,偷梁换柱;

3、产品名称概念模糊;

4、涂改日期肆无忌惮;

5、二次包装污染严重。

进口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进口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一、正面回答

1、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

2、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5、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分析详情

为方便经营者再次进口和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向食品监管处申请标签备案。经标签备案的进口商品,再次进口报检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标签备案号。

三、食品标签是什么意思?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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