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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协会,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律师协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吗?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无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6.国家订购合同。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

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

如修建国道、飞机尝大桥、大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等工程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是为了完成某项公共设施而签订的,行政机关为了修建宿舍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是公共工程合同。8.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合同是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育龄夫妇之间,就育龄夫妇按国家计划生育指标生育,国家为其提供一定优惠所达成的协议。

4.国家科研合同。国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签订的协议。国家科研合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技术开发、转让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完成某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科研技术项目的开发,由政府牵头参与,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政府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完成项目开发后将成果交付政府。

A不是行政合同,如果是民政局因为抗灾需要与某公司订立救灾物资,则属于行政合同但B我也觉得有问题,民政局怎么冻结银行帐户啊?它也得通过法庭才可以啊。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城镇...

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有明确的规定。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行政机关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监督权,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A不是行政合同,如果是民政局因为抗灾需要与某公司订立救灾物资,则属于行政合同但B我也觉得有问题,民政局怎么冻结银行帐户啊?它也得通过法庭才可以啊。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首先,要区分什么行为,要不然无法判断。因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并非都是行政行为,比如公安机关到商场买了一些办公用品,明显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其次,律师协会为行业协会,确实属于民间组织。但法律授予或者行政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③行政机关为合同的履行提高优惠条件,如价格优惠、政策优惠等,这是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无法提供的。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

粮食、棉花、烟草等订购合同,是以国家提供优惠条件并保证收购,农民向国家缴纳粮食、棉花、烟草取得报酬为内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农民之间签订的协议。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达成的协议。

属于。温州中院审理一例状告律师协会行政上诉案

国家订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对人必须认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不能拒绝,但双方在费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协商。我国目前军用物资和其他有关国防物资的订购,一般都采用订购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

理由如下:①政府签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不同于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②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行政优益权。

如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授予学生学位就属于行政行为。村委会也属于民间组织,但其协助政府的一些行为也可能属于行政行为。有些时候行政行为也可以授权个人。因此,你需要明确是什么行为。

不属于,律协是律师自治组织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有不少人将这种合同视为经济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行政合同。

不属于行政行为。律师协会只是民间自治组织

内部组织行为

贵州省律师协会在哪?贵州省律师协会在哪里

第二十八条纪律委员会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通知当事人本人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会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不影响作出决定。第二十九条纪律委员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决定前应事先征询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章处分的管辖第八条设区的市的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案件:本市律师协会的会员有本规则第五条之行为,应予训诫、通报批评处分的。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案件:(一)本地区的会员有本规则第五条之行为,应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二)司法厅(局)直管律师事务所律师有本规则第五条之行为,应予处分的;(三)认为应由其直接处分的本地区的会员违纪案件。

第七条会员有应受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的;(二)情节显著轻微的;(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在司法厅那附近,可以去问一下。

依照管辖规定,属于本会查处范围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四)对违纪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五)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报纪律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二条不予受理的投诉为:(一)认为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二)投诉材料线索含糊、事实不清,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三)其他不予受理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纪律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处分评议情况应当保密。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范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决定;(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分的律师协会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回避第十七条纪律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案投诉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确认该会员不具备律师基本素质和能力,不能胜任律师工作的,可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暂缓注册或停止执业;(四)确认违法违纪事实不能成立或违纪行为轻微的,分别作出撤消案件或不予处分的决定,并作出善后工作。

第六条会员有应有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的;(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五)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第二十五条会员因违纪立案后,纪律委员会应于10日内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责令当事人及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纪律委员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证据。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各级律师协会实施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行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取消会员资格。对违反《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书由该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会长核发后,应当在15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级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处分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委托当事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属司法行政部门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十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案件:(一)在全国律师登记的团体会员有本规则第五条之行为,应予处分的;(二)司法部直管律师事务所律师有本规则第五条之行为,应予处分的;(三)认为应由其直接处分的案件。

第三条各级律师协会实施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行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或直接来访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受理投诉的纪律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投诉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一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作到:(一)受理当面投诉、举报的,应当由专人接待,认真作好笔录,必要时征得同意可以录音。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在十天内主动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需移送司法行政部门、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的,要制作移送文书,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的案件涉及违反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

对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律师协会在对违纪会员除予以上述处分外,有权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第五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律师协会章程》以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五)有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纪律委员会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纪律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纪律委员会告之后的3日内提出;(二)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举行听证时,纪律委员会办公室的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取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报回执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申诉由该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纪律委员会成员开会集体决定,至少应由2/3的人员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多数通过。申诉决定应于收到申诉申请后15日内作出。

第三十一条听证结束后,纪律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二条纪律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开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2/3的委员出席,处分的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接待投诉、举报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二)对于信函投诉和举报,应当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制度。电话投诉、举报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三)受理案件,纪律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

将处分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投递至受送达人住所地或惯常通讯地址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三十七条被处分的律师对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申诉。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纪律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第十八条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纪律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10天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第六章受理和立案调查第十九条各级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公布投诉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分别由十五名、九名、七名委员组成。第十四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常务理事会指定,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任期相同。

云岩广场,星力百货对面,中华北路125号金辉大厦24层。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举报或移送的材料。严禁将投诉、举报或移送的材料转给当事人。向当事人调查时,也不得直接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及其复印件。在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材料除外。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案情时,应由不少于两人同时参加,并出示律师协会出具的介绍信函。第七章处分的决定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调查终结,纪律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认该会员违反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的行为的,视行为性质、情节,予以训诫、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应同时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二)确认该会员承担了并不精通的业务,对客户造成了损失的,视性质、情节作出处分的同时,应指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该项业务。

第三十九条对于由纪律委员会查实并予处分的违法违纪的会员,因投诉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当事人追索。第四十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决定由直接管理被处分会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各级律师协会自行制定的会员惩戒(处分)的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告之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投诉。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第四章处分的实施机构第十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人选名单应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第十六条各级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办理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纪案件受理手续;(二)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有关的文书;(三)向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年度处分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四)与纪律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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