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最高院以房抵债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房屋抵债契税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税。
以房产抵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抵债价款缴纳契税,如果抵债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具体税率要咨询当地地税局。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民间借贷中 “以房抵债”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无效。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中 “以房抵债”的法律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房抵债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难以清偿到期的金钱债务,而在原债权债务届满前或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债务的行为。主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以债务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替代原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房子抵押私人贷款还不了房子抵债合法吗
房子抵押私人贷款还不了房子抵债是在法律上是不认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直接约定以房屋抵债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债务到期不还债的,出借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抵押房屋。
到期不还款,以房抵债,这是法律上规定的流押条款。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款虽不像《物权法》直接否认流押条款的效力,但是从条文表述来看——法律是不支持流押条款的。
流押是要达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法律效果。但《民法典》的规定显然持否定态度,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要实现自身权利,必须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
1.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2.以物抵债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债权人无法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3.轮候查封权利人不能阻却首封法院以物抵债裁定的执行。
4.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5.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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