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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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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船有什么交通规则吗?

开船也有交通规则!

长江水道将实行新的交通规则。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经交通部批准,长江江苏段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船舶定线制,按大船分道、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的原则重新设计航路,使长江航道成为一条“水上高速公路”。

多年来,江上行船一直遵循“下行走主流、上行走缓流”的航行原则,江面有多宽、航道就有多宽,进江吃水海轮的推荐航线与江船航路存在逆向重叠的矛盾,不能满足安全航行的要求,也无法适应现代物流业对航运既“大进大出”、又“快进快出”的发展要求。

7月1日起实施的船舶定线制,按照“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分别设计了三种航路——供大型船舶上下行的深水航道、供小型船舶使用的推荐航路和供部分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小型船舶或船队)使用的特定航路,并统一规范了航道航路的设置标准和尺度。而且在航行规则中还第一次引进了“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以往主要就避让措施得当与否来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的方法,确定了以航路对错与否来论处事故责任大小的处理原则。

实施船舶定线制,将使长江江苏段成为全天通航的“水上高速公路”,提高江苏口岸的运转效率,吸引大型海轮进入江苏港口。另外江苏段航道上还统一规划建设了近60处锚地和停泊区等功能水域。

2020年江阴汽渡啥时候开始管制的?

1月份。

江阴汽渡有宽敞的三泊位斜坡式汽渡码头,码头、船舶实行全方位电子监控。实时信号通过渡管中心与过往的渡船联系,驾驶员可以了解渡船周围的情况,有28车位渡轮10艘,渡轮上有先进的雷达控制,实行24小时不间断渡运,随到随渡。日通过能力20000余辆。

蓝牌、承担运送鲜活农产品、高速公路抢险救灾、高速公路服务区油品保障、运输防疫物资车辆等涉及国计民生运输任务的载货汽车除外。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在航船舶按照《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2013)》的规定,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严禁停车淌航,驶近渡运水域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海事一周:长江靖江—江阴新汽渡正式开通

停车淌航是什么意思

就是发动机停车随波逐流,不开发动机利用水流推动航行的意思。有一定的危险性。

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内深水航道一般是如何设置的?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安徽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 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 特定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 航行警戒区

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航行警戒区用界限标标示。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并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交通管制中心报告(具体报告线位置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第十二条 超大型船舶、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深水航道中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慢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行驶。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和特定航路行驶。

慈湖河口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不专门设置下行推荐航路,下行小型船舶下行应沿深水航道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下深水航道禁止小型船舶进入行驶。

第十四条 超大型船舶在经过航行条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时,可选择航路行驶。但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有关桥区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亚太、华润、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8)。

第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二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四章 停泊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见附件9),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二十二条 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主机故障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五章 避让

第二十四条 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四)从航行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五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航行警戒区、码头、锚地、渡口、支流河口、汊河口及大型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中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特定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以及从航行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等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内的一切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超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9.7米以上或船长大于205米或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接近预定航区内桥梁、架空电缆允许的通过高度或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队)。

(三)“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实际淡吃水4.5米以上、9.7米以下或船长大于50米、小于205米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超大型船舶”与“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队)。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或横向越过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六)“航行警戒区”是指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行船舶由推荐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入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入推荐航路的规定水域。

(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颁布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 1日起施行的《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时废止。

大概是这样

江苏南京什么是是超大型船舶数据

应该是超大型船舶数量吧

有以下信息供你参考

关于超大型船舶进出南京长江水域相关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保障超大型船舶进出南京长江水域的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 年11 月1 日起,南京海事局具体负责进出南京长江水域的超大型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超大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中规定的尺度。原则上,进出南京长江水域的船舶长度不超过225 米,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满足拟通过水域跨江设施公布的通航净空高度要求,吃水控制在10.5 米以下。

三、船东、代理或相关码头单位应在船舶抵达南京港(国际航行船舶应在7 日前,航程不足7 日的,在驶离上一港时;国内航行船舶在3 日前,航程不足3 日的,在驶离上一港时)或南京港始发3 日前,向南京海事局提出超大型船舶进出港核准申请,抵港船舶进出港核准申请可同时办理。

长江有多宽

长江各段宽度不一,窄的地方几百米,到了入海口有几公里宽,在武汉江段,最窄在长江大桥那,有1100多米,最宽的地方在天兴州,有4000到5000米左右。

1、长江发源于“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唐古拉山脉各拉丹冬峰西南侧,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干流流经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共11个省级行政区(八省二市一区),于崇明岛以东注入东海,全长6300余公里,比黄河长800余公里,在世界大河中长度仅次于非洲的尼罗河和南美洲的亚马逊河,居世界第三位。但尼罗河流域跨非洲9国,亚马孙河流域跨南美洲7国,长江则为中国所独有。

2、长江干流自西而东横贯中国中部。数百条支流辐辏南北,延伸至贵州、甘肃、陕西、河南、广西、广东、浙江、福建8个省、自治区的部分地区。流域面积达180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陆地总面积的1/5。淮河大部分水量也通过大运河汇入长江。

3、长江干流宜昌以上为上游,长4504公里,流域面积100万平方公里,其中直门达至宜宾称金沙江,长3464公里。宜宾至宜昌河段习称川江,长1040公里。宜昌至湖口为中游,长955公里,流域面积68万平方公里。湖口以下为下游,长938公里,流域面积12万平方公里。

扩展资料:

长江流域水文特征:

1、长江是中国水量最丰富的河流,水资源总量9616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河流径流总量的36%,为黄河的20倍。在世界仅次于赤道雨林地带的亚马孙河和刚果河(扎伊尔河),居第三位。

2、长江流域水资源总量961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9513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2463亿立方米,重复水量2360亿立方米。由于流域人口众多,人均占有水量为2760m3,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长江水资源特征,主要反映在河川径流的时空分布上,流域地表水资源量占水资源总量的99%;在地表水资源中,河川径流量又占96%以上。

汛期的河川径流量一般占全年径流量的70%~75%。径流地区分布也很不均匀,单位面积产水,以金沙江和汉江水系为最少,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为最大;按行政区,青海、河南最小,湖南最大。

3、长江流域各地区发生干旱与洪涝灾害的史料记载悠久。长江流域旱涝灾害的地域分布特性极强,各地区发生不同程度旱涝灾害的差异甚大。

参考资料员:百度百科 - 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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