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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暖停供手续,沈阳市停供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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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沈阳华发热力停供方法

沈阳华发热力停供方法如下:

1、首先办理供暖停供要写一份停供申请书,并携带着你的房产证,还有身份证到供暖单位去办理就可以了。

2、这个一般在供暖费缴费处就可以办理了。

3、但是申请办理停止供暖时,一定要说明停止供热的时间年限,这样会方便办理恢复供暖的手续,会办理的比较顺利。

办理停暖需要带什么手续

办理停暖需要什么手续

(1)客户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停止供热业务登记单》;

(2)客户申请停止供热的房屋无拖欠热费;

(3)客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4)热力客户申请停供的房屋需全部停止供热(不允许部分停供和拆除);

(5)采暖设施周边有装潢或其他障碍物的客户须自行拆除;

(6)停供后不影响其他客户供暖;

(7)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通知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沈阳供暖想要报停需要什么手续

用户报停须携带供热用热证、房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理人须携带房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供热管理处办理停热申请手续。报停的用热户必须整年报停,在报停期间须缴纳20%的热能损耗费。想要恢复供暖的用户只需到所属供热收费大厅办理当年的供热缴费手续即可。

另需注意的是,要求停热的用户,必须是分户控制供暖系统,并且供、回水阀门设在走廊,方可申请办理停热。用户报停时,自家系统与主管道必须是断开状态,由供热稽查部门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稽查部门在停热协议上签字后,用户到收费大厅办理手续。

扩展资料: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市供暖规划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供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暖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以及涉及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用集中供热,不得再建分散锅炉房,采用分散供热。对现有采用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

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暖;逐步实现按热计量供暖。

第八条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确需供暖的,可经区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供暖企业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 新组建的供暖企业必须经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城市供暖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供暖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普通资质四个等级。供暖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暖任务。

第十二条 对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暖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 供暖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暖企业承接供暖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供暖合同》。并自《委托供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供暖合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供暖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 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暖设施由供暖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因维修、更新、改造供暖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损坏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

(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

(三)窃用供暖用水;

(四)损毁供暖设施;

(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

(六)擅自增加散热片。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暖效果,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

供暖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义务。供暖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 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承担;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 已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将采暖费发给职工,职工向供暖企业交费。或由职工垫付,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予以报销。

未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供暖企业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由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专户存储;企业职工的采暖费,由企业按月足额为职工专户存储。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二条 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应建立供暖交费保障体系。督促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三条 供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供暖企业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合同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供暖企业收取的采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供暖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暖企业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暖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 供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按照规定实行低温连续供暖,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擅自拆改供暖设施或者对供暖设施保温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供暖企业对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并自行或由维修人员将妨碍物拆除。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供暖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擅自摘网、联网、建临时热源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供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供暖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令其补办资审手续,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四)挪用采暖费的,如数追回被挪用的采暖费,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暖达不到标准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断供暖的,责令供暖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二)、 (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从供暖之日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水费5元,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维修供暖设施的,采取强制修缮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应当为职工交纳采暖费而不交纳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2022沈阳供暖停供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办理停供的最后期限是10月21日,超过时间就不能再办理。

网上办理停供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可问询所属供热单位。

停供手续申请:

停供申请可去所属供热单位营业大厅办理手续,部分供热单位已开通网上缴费系统可登录网上App办理,其中,联美集团下属企业可登录366e生活号App微营业厅办理停供手续。

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以煤为主要燃料,但随着供热技术和设备的发展供热方式的多样化,供热能源结构也出现了一些变化。目前,以气、油、电位为供热能源的供热面积在逐年增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煤、气、油、电等构筑的供热能源结构渐趋合理,供热收费也日渐市场化,部分地区已出现了按热用量收费的试点小区。

但我国供热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居民缺乏对集中供热的认识和了解,使得集中供热工作开展有很大阻力;热费收缴率偏低,供热企业处于保本微利状态,供热积极性降低,影响供热质量;缺乏对供热设备的规范和,设备质量参差不齐,使得供热实际水平达不到设计标准,浪费严重。同时,我国缺乏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对供热产生的污染没有惩罚措施使得大气污染较为严重。

法律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沈阳市想停止供暖需要交费吗

不用

1、目前沈阳市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开通了在线开停的业务。皇姑热电的用户可以在【热付通】或【沈阳皇姑热电】微信公众号缴费时直接选择【报停】。报停时需要输入手机号码并上传房证照片,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已经停供用户不需要重复办理。

2、同样微信搜索“366e生活”公众号,进入申请页面,绑定完房屋后,点击公众号首页的【微营业厅】,进入停供申请单填写页面。

填写停供单,填写停供信息,上传房主身份证和房证照片,房证至少要上传房证信息页。停供申请提交,阅读【停供确认】单,核对信息,知晓相关权利义务;确认并提交停供申请。

审核完成后供热企业将在公众号中向您推送业务状态。业务状态显示已完成,则审批通过,停供办理成功。如果通知中的业务状态为“未完成”,表明本次申请未通过,需要根据信息提示重新提交停供申请单。

沈阳市铁西区路官一街4-1号在哪里办理暖气停供

沈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局。而停供是之供热单位主动停止供热的行为,位于沈阳市铁西路官一街的住户是可以到沈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局内进行办理的。办理暖气停供,是需要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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