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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最新规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有资产处置最新规定,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收入主要有: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拟定处置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鉴定专家、国资办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出具建议后,报院长或医院相关会议审批。

5、医院审批后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由国有资产办公室统一处理,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单件资产,报卫生部审批。

6、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财部,按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1、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2、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有: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2、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3、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4、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7、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9、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1、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4、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5、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6、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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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报废残值处置规定

国有资产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需要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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