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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原则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原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辩证唯物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对认识本质的不同回答

旧唯物主义对认识本质的回答。旧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都坚持反映论,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旧唯物主义认识论 的基本特点是以感性直观为基础,把人的认识看成是消极地、被动地反映和接受外界对象,类似于照镜子那样的反射活动,所以又称为直观的、消极被动的反映论。这种认识论 的缺陷,一是离开实践考察认识问题,因而不了解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它把认识的主体只是看作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把认识的客体只是看作人们静观的对象,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只是看作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而不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所以认识就只能是消极直观的反映。 二是不了解认识的辩证本性,离开辩证法来考察认识问题,因而把复杂的认识过程简单化了,把活生生的认识运动凝固化了,把多方面的认识要素片面化了。 最根本的是它看不到主观和客观之间的矛盾及其相互作用,没有把认识看作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认为认识是一次性完成的。这种直观的、消极被动的反映论是不科学的。

辩证唯物主义对认识本质的科学回答。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能动的反映论。 它继承了旧唯物主义的合理前提,即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同时又克服其离开实践、离开辩证法考察认识问题的缺陷,坚持以科学的社会实践为特征的实践观,即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社会性的物质活动。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即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唯心主义认识论和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这种能动反映不但具有反映客体内容的反映性特征,而且具有实践所要求的主体能动的、创造性的特征。 一方面,认识的反映特性是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另一方面,认识的能动反映具有创造性。能动反映的创造性对于人的认识的形成、发展和运用尤为重要。在人的认识活动中,反映特性与能动的创造特性是不可分割的。反映和创造不是人类认识的两种不同的本质,而是同一本质的两种不同的功能,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其一,创造离不开反映,创造存在于反映之中,创造过程是在相互联系的多个方面的反映基础上实现的。其二,反映也离不开创造,反映是在创造过程中实现的。 所以,人的认识是反映性或摹写性与创造性的统一。只坚持认识的反映性,看不到认识能动的创造性,就重复走上了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错误之路;相反,只坚持认识能动的创造性,使创造性脱离反映论的前提,就会把创造变成主观随意,从而滑向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际的认识活动,而且也会给实践带来危害。只有以科学的实践观为基础,坚持反映性和创造性的辩证统一,才能真正弄懂认识的本质和规律。

辩析13。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正确。

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1)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任何认识都是主体在一定关系中对客体的反映,是主体对客体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反映特性是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客观事物是人类认识的源泉,人的认识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对象。

(2)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过程。

认识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主体是具有复杂结构和进行活动的社会性的人,它在反映客体的过程中,必须会动用其内部结构的所有功能,对所反映对象的内容进行选择、整理、改造。因此,由反映所形成的观念的映象,既是一种反映,又是一种创造,是一种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

(3)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以实践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提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而且揭示了这种能动反映的基础和机制,这就是实践。实践是把主体和客体真正联系起来的中介。实践不仅能把客观事物提供给主体作为其认识的内容,而且能为主体提供加工、改造客体内容的认识模式,从而把认识的反映性和创造性统一起来。

人类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是什么?检验的标准又是什么

基本规律: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认识运动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这是人类认识运动的辩证发展过程,也是人类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

实践是检验的唯一标准 ,只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性认识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

认识运动过程和基本规律决定了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所谓具体的,即主观认识要同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客观实践相符合。

这个原理主要强调人的认识并不是抽象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实践水平下的对事物的认识,强调我们的认识是历史、具体的认识,要随着实践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扩展资料:

在认识活动中,实践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无论是实践活动还是认识活动,都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人的理智、情感和意志是融合在一起的。

认识过程主要是理性思维的过程,同时又包含非理性因素的参与。理性因素是指人的理性直观、理性思维等能力,非理性因素是指人的情感、意志、本能等。

情感、意志、欲望和需要等非理性因素,虽不属于人的认识能力,但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发生与停止,对主体认识能力的发挥与抑制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

参考资料:人民网-马原理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认识的本质和过程是什么

一、认识的本质:是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1、主体

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人。

注意:主观不等于主体,主体是客观的

2、客体

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对象。客体的范围小于客观,客观无边无界,客体是有限的,并且客体可以是精神

注意:客体与主体密不可分,而客观独立于主观。

二、发展过程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

1、从实践基础上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2、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3、认识是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的,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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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1、认识的特征

客观性:内容是客观的,收到来自客体的制约。

主体性:主体在认识活动中自觉的讲主体因素投入认识过程,认识结果不可避免带有主体属性。

2、认识过程不断反复的原因(认识受主客观条件影响和限制)

(1)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收到客观事物本身的制约,客观事物是复杂的,其本质的暴露是一个过程

(2)认识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

(3)认识受主体实践范围、实践能力、知识水平、立场、观点方法的限制

3、认识过程无限发展的原因

物质世界是无限的,永恒发展的,每一代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至上性:对人类整体来说无限。

非至上性:对个人来说有限。

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原则、人类认识的基本规定性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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