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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养犬管理规定,济南养犬管理规定2021一家只能养一只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济南养犬管理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济南养犬管理规定2021一家只能养一只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济南办狗证的大小型标准

济南市办狗证的大小型标准是可以饲养躯干长度小于60厘米,躯干高度小于40厘米的小型观赏犬,禁养身高超过50厘米(肩高)、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烈性犬。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养犬人需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规定。

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济南拟规定每户居民仅养1只小型犬,这个规定合理吗?

4月20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济南市政府提请审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两个法规草案的议案。其中,第十七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遗弃所养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我觉得的这种做法是挺合理的 。

在小区里面就不适合养那些大型犬或者是猎犬,因为那个也是非常的危险的,而且小区里面的老人孩子也是非常的多。所以也不适合去养大型犬。

二、这样规定也可以让这些养狗的人更加的有责任心。

有很多养狗的人,他们刚开始挺喜欢狗的养狗,养了一段时间他们不想要了,就会遗弃狗,这样也是非常不对的这个行为。如果发现被遗弃的狗罚两千块钱,这样也是让他们不要 随便养狗。

三、养狗的人越来越多,也是需要这方面的规矩 。

现在养狗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了,如果没有规矩去管理这些狗的话,也是会给人们带来很多的不便,因为现在也有非常多养大型犬的人,也是非常的危险,让人看到了都是很害怕的那一种 。

在生活中如果想要养狗的话,一定要考虑好了再去养,千万不能说因为自己一时的喜欢,然后养了之后再去丢弃。

无证养狗的处罚条例

每个地区对无证养狗的处罚规定不同。以济南市为例,济南市对无证养狗相关规定,即《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自第二年度起每年应当办理年度登记、免疫手续。违反本规定,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未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法律依据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在各区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行联合办公,为养犬人办理犬只登记、免疫手续提供方便。联合办公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告。

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总量控制,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大桥镇和十六里河镇为限制养犬地区。本市其他地区的城镇,可以参照限制养犬地区的规定管理。

限制养犬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六条 限制养犬地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在单位集体宿舍内不得养犬。

限制养犬地区内除科研、警卫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养大型犬、烈性犬。

许可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第八条 限制养犬地区个人养犬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属)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审批。

本办法实施,在限制养犬地区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个人经批准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养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以书面答复。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市畜牧部门指定的地点对犬进行检查,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领取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养犬人应当出具《犬类免疫证》。第十一条 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养犬的每只犬应当缴纳登记费四千五百元,年度注册费二千元。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座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四)限制养犬地区允许携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严禁纵犬伤人。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有狂犬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第十三条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确系狂犬的,由畜牧部门立即宰杀,并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限制养犬地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业。

在限制养犬地区内销售小型观赏犬、开办犬用品商店和医院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畜牧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凭许可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五条 犬类交易必须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宠物市场。第十六条 养犬人变更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养犬死亡、宰杀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补牌手续。第十八条 禁止转让、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和犬牌。

弃养、走失和被没收的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养。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犬只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犬只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推进文明养犬社区治理,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行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八条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提倡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和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自行妥善处理,或者送到犬只收容留验场所。

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禁止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

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养犬。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和登记制度。

养犬人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定期进行免疫。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以济南市为例,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只能在其登记的养犬地点饲养;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扩展资料

济南市养犬管理工作任务艰巨:

截止2020年9月份,济南市重点管理区内居民个人饲养犬只约为12万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约为8.4万只,办证率70%;2020年全市办理养犬初始登记6800只,年度登记15000只;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巡查捕获流浪犬1117只,其中烈性犬20只,开展流动办证进社区活动15次;公安机关常年坚持开展不定期的违法养犬整治行动,重点管理区内违法饲养烈性犬、超标准大型犬数量逐年下降。

但是,仍有部分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淡薄,无视养犬法规,不文明养犬、违法养犬行为仍较突出,近十年发生犬只伤人案件约2万余起,因犬咬伤注射狂犬疫苗10万余人次,济南市养犬管理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参考资料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济南拟规定遗弃犬只罚款两千元!近十年犬伤人案2万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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