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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士官病退最新规定,2017士官病退最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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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病退的待遇?

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未落实伤病残军人安置的可以追究刑法责任

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士官病退最新规定出台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国家发布了《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最新规定就是这个。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中度癫痫;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9、精神分裂症;

10、偏执性精神障碍;

扩展资料

第七条 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第九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士官病退有什么要求

1.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2.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军人一级士官能病退吗

病退,全称是因病提前退休。根据人社局规定,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并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就可以病退了。所以一级士官不可能病退。

军人提前退役条件是: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5、士兵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6、其他原因不适应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军队评残病退最新标准

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军人病退标准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

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

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1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3级或EF≤45%;

1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2级;

1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1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

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16.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17.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8. 创伤或胸部手术后合并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9.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每年≥3次,咳血量≥30ml);

20.耐多药肺结核,无法治愈,痰结核分枝杆菌持续阳性;

21.肺叶切除≥2叶;

22.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23.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24.不可逆的食管严重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5.食管大部切除;

26.反复发生的难以治愈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

27.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28.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29.肝硬化失代偿期;

30.肝硬化代偿期伴食管、胃底经脉曲张或伴脾功能亢进;

31.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3/S3;

32.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33.胃切除≥2/3;

34.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

35.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

3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以上肝功能损害;

37.永久性胃、肠造瘘;

38.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39.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40.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

41.腹壁全层缺损≥1/3;

42.各种原因引起慢性肾功能衰竭;

43.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24小时尿蛋白定量≥1克或伴有肾性高血压,需长期服药治疗;

44.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不全;

45.膀胱永久性造瘘;

46.神经原性膀胱;

47.膀胱全切术后;

48.一侧肾切除伴对侧肾功能损害;

49.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

50.2个或以上主要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51.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有手术禁忌症或术后复发;

52.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到完全失代偿期;

53.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足坏疽或截趾;

54.双侧肾上腺缺损;

55.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56.内分泌浸润性突眼(三级以上);

57.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58.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9.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60.骨质重度疏松症;

61.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复发≥3次,治疗无效;

62.面部瘢痕面积≥40%或中度颜面毁容;

63.手部瘢痕畸形,功能大部分丧失;

64.会阴、肛门瘢痕,无法修复,影响排便功能;

6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

6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除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血小板低于20×10的9次方/L ,需要长期治疗;

68.中性粒细胞缺乏,且白细胞低于2×10的9次方/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

69.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需药物维持治疗;

7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1.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2.不能治愈的POEMS综合征;

73.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伴有反复出血倾向;

74.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需要长期治疗,血红蛋白持续低于70g/L,血小板≤50×10的9次方/L);

75.各种血液病同基因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未达到持续完全缓解的;

7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8.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反复发作≥3次;

79.继发性凝血因子缺乏,需要长期治疗;

80.多中心性Castleman病;

81.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1年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90dBHL;

82.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睁眼不能行走、双足不能并立);

83.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

84.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的;

85.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的;

86.气管食管瘘,治疗1年以上不愈;

8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矫正视力≤0.3;

88.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89.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

90.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1.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2.上唇或下唇缺损≥1/2;

93.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94.舌缺损>全舌1/3;

95.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且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1cm;

96.面肌痉挛,经治疗两年无效;

97.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

98.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节样改变或髋关节受累;

99.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转的功能损害;

100.大关节骨缺血性坏死或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肩、肘、髋、膝、踝);

101.脊柱疾病导致肢体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或性功能障碍;

102.四肢骨折不愈合或伴有严重感染,病程≥1年;

103.红皮病,经治疗1年以上,皮损面积≥80%体表面积;

104.关节型银屑病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或挛缩变形;

105.器官移植术后;

106.各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

107.各种反复复发的良性肿瘤(≥3次)合并功能障碍;

108.AIDS接受HAART治疗,病情不能控制者;HIV感染并出现临床症状(发病)或CD4数《500*10的6次方/L;

109.慢性血吸虫病伴有门脉高压表现;

110.乙脑、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年以上遗留严重后遗症;

111.其它非因战、因公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四级以上残情的。

2.评残还需要知道些什么?

(一)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相关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二)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协调经治医院复印病历,经初审后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三)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结果及后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四)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医学鉴定工作开始前,会同同级机关军务、组织、干部、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填写不规范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所在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对内容不真实或者明显不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标准的,取消其参加医学鉴定资格。

(五)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军人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鉴定。军人病情严重确实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必须得出具证书,并指定人员代为陈述情况;其他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医学鉴定。

(七)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医学鉴定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军务、干部、纪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复议。

(八)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复议人员。

(九)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人病退

现役军人病退的标准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具体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 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

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孪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有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

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

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

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

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和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

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

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

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公布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

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克%以上,酚红

排汇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30%;

6胃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

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

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

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

能 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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