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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返还地规定,征地返还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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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是什么?

一、城中村 征地补偿 新政策是什么? 城中村情况复杂,比如有些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转变为了国有土地,有些仍是 集体土地 ,在实践中需要调查确定,区别计算。 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7条规定,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一般是拆一还一。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这两种 拆迁补偿 方式,各位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 2、仍然是集体土地,通常也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的,不能单纯以农村的补偿为准,因为周围的物价、房价都较高,应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即参考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产权调换的也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的标准。 二、城中村 征地 过程中有哪些奖励措施? 按照“整案制”方式处置土地后,交市政府储备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政策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1、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以外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实用地面积10%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市政府优先安排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土地出让 净收益(指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建设用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从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45%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3、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征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区政府(管委会)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公益事业、村民福利、村留地安置项目以及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等事项。具体奖励细则由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综上所述,由于历史原因,现在很多大城市的市区会有一些城中村,在城市升级改造过程中,城中村会被征收 拆迁 。根据城中村征地补偿新政策,被拆迁的村民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在进行货币补偿的时候,要注意不能单纯的以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而是要考虑到周围房价。

深圳市留用地与征地返还用地的区别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没有区别。

1、深圳市征地返还用地又称为留用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并按深圳市政府的规定享受减地价款,用途为商住混合用地,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划拨国有土地。

2、它的土地转让有法律限制,是要符合规定才可以转让的。

3、所以深圳市留用地与征地返还用地没有区别。

农村征地返还用地政策

农村征地返还用地政策各地政策是不一样的,除了遵守《土地管理法》以外,您可以查询一下您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例如深圳地区就曾出台《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款返还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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