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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子女经商规定,公职人员子女经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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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亲属经商是否违规?

官员亲属经商是否违规,需要具体看这个亲属的范畴。

根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如果是官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的话,就是违规的。如下图~

官员

根据《规定》内容,你问题中的官员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简单的说,这个《规定》是针对厅局级的领导干部,再简单的说就是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他们是重点被管理的“官员”。

但是科长及以下的“官员”是否在这个《规定》范围呢?我的理解是不算。据我了解,每年的个人事项报告中,都是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需要报告而已,科级及以下不需要报告。

从这个方面来说,就可以对应地理解了《规定》中的这句话:《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

意思是说,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受限于这个《规定》,其他公务员也有对应的禁业的管理办法。所以,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涉及经商领域就不违规,否则就违规。

亲属

我想进一步谈谈个人对亲属的理解。因为这个规定出来的时候,同事们也讨论此事。作为领导干部,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亲人都不能经商呢?

显然不是。

《民法典》中的亲属除配偶之外,还包括血亲,即具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拟制血亲;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姻亲,即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血亲的配偶。

也就是说,“亲属”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是《规定》中明确的就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再细一步说,领导干部的兄弟姐妹、三姑妈六姨婆那些“亲属”都是可以经商的。不在《规定》的管理范畴。

最后,我还想分享一下个人看法。在这个《规定》出台之前,通过各种途径有了解到不少大官员的配偶、子女有经营公司企业,而作为领导干部“站得高看得远”,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带来了不少利益。所以,这个规定出台之后,是可以较好的净化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是一个很好的举措。

官员退休后,他的子女可以经商吗?

官员退休后,其子女当然是可以经商的。其实,就是官员在职的时候,其子女也是可以经商的。前提是官员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为子女经商提供方便,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为子女经商牟利。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领导干部家属能经商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经商,领导干部子女及子女配偶可以经商,但要求非常严格。

市级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市委党员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领导干部子女经商规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关于领导干部子女经商的规定如下:

1、第三十条??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获取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处理。

2、第三十一条??《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经商办企业”,除包括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还包括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是指受聘于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驻国(境)内的办事机构。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的,领导干部应要求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上调整其职务,并比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干部之间经商规定如下:

1、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

针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新规出台,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的适用对象,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也就是说厅局级以下的干部并不适用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二、禁止的从事经营情况

在企业从事经营情况,具体包括了投资开办企业、担任高级职务、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从事有偿社会中介、从事法律服务等。

三、 相关处罚制度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如实填报,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

对领导干部的举报,要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对违规经营的企业,责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

其中,对拟提拔和重用的领导干部,要在“凡提四必”的基础上进行考察,对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予以辞退,不辞退的,不予录用。

对以委托代持、匿名投资等手段虚假违规退出企业经营的、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是中央的一贯要求,也是关系到服务人民这个宗旨的重大问题。

我们的领导层之所以能够保持不败,就是因为它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没有任何自己的特别利益,它从不代表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任何一个特权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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