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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险怎么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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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员工工伤意外险赔付标准

工伤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而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是: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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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工地 意外伤害赔偿 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 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是指 工伤 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 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 伤残 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 六级伤残 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 十级伤残 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 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你好,根据规定 工伤 意外伤害保险 赔偿标准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厦门市相关规定,我市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 办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厦门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 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40%或者30%,以2015年为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347.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07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08.5元/月。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 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关于意外工伤险赔偿标准包括哪些赔偿

一、关于意外 工伤 险 赔偿标准 包括哪些赔偿 工伤保险 是由单位缴费,国家强制性给劳动者购买,个人不缴费。而团体意外险也是单位购买,是员工因公发生意外时,根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障情况来确定理赔金额。如果属于工伤,可以同时申请 工伤事故 鉴定,获得赔偿。工伤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中 死亡赔偿标准 包括了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保险条例 》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 工资 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三、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 劳动关系 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 工伤待遇 由 工伤保险条例 和地方行政 法规 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 人事争议 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现如今,大多数企业为了防止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伤害,或者是患有 职业病 ,一般都会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是很多人对工伤意外险的赔付标准以及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工伤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可以阅读文章了解相关内容。

意外险工伤赔偿标准

意外险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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