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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2016赔偿标准,新都征地赔偿文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新都区2016赔偿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新都征地赔偿文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成都市新都区公务员大病补充报销最高额度

成都市新都区公务员大病补充报销最高额度50000。

成都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是根据缴纳年限而定的。大家在报销时一定要看清楚已经缴费的年限,这关系到参保人报销金额的多少。

成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一般是直接联网结算。如未在医院联网结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申办人携带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社会保险卡、参保人员和代理人身份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等资料前往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即可。

成都市新都区生育保险能报多少钱

生育保险只能报一方,男方没有生育津贴,而且只报的了一半,剖腹男方好像报1500,女方剖腹报销是3000多加生育津贴,可能有八千左右吧!

生育津贴就是每月交费基数乘以12个月,再除以365天=日均工资,日均工资乘以产假天数98天,剖腹105天,就是该拿的生育津贴,然后再加生育报销如果剖腹就3000就是总共该拿的,我也是新都的,马上要生了,我都咨询好了的…生完孩子90天内去办理!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 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 办法: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 (保险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五条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 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第六条 (征收方式)

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 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 (女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 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 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 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 4日;

4.剖宫产增加1 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 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 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 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男职工配偶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 准,由社保机构定额结算。

第十条 (并发症和医疗事故)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部分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四川省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在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年限视为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市级统筹区域外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其转入前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未间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申报期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暂停拨付情形)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社保 机构暂停拨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暂停拨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 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生育保险缴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视为 重新参保。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 用。

第十五条 (缴费标准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 会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及拨付生育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参保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 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影响缴费基数确定、延迟缴费责任)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规定,伪造、变 造、故意销毁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致使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征缴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骗保责任)

对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协助骗取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与社保机构发生有关生育保险的行政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5年新都区农民征地补偿价格及每人房屋多少平方米

你好,《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乡、镇 (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

五、执行时间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望采纳

新都区占用农民土地补偿标准

各地补偿安置的具体金额标准都不一样。详细情况应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来说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会以联合下文的形式明确补偿金额的具体标准。

另外目前国家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管理极严,如果征用耕地,首先应看建设方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如果未办理相关手续,则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执法监察部门举报。

单位:元/亩

补偿 名称 补 偿 标 准 补偿单价

水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水田平均年产值1162元计算,每亩水田的土地补偿费取年产值的6倍计算 6972

旱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旱地平均年产值756元计算,每亩旱地的土地补偿费取年产值的6倍计算 4536

园地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50% 3486

经济 林地 经济林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50% 3486

用材 林地 用材林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40% 2789

疏林地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标准的30% 2092

未成 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按疏林地的标准补偿 2092

水塘 按水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4880

河滩地陡坡地 按旱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3175

荒地 田埂 按水田补偿标准的20%计算 1394

附表二

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 名称 补 偿 标 准 补偿单价

水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水田平均年产值1162元计算,每亩水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取年产值的6.78倍计算 7878

旱地 按工程占用前3年旱地平均年产值756元计算,每亩旱地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取年产值的6.78倍计算 5126

园地 安置补助费参照水田的标准计算 7878

经济 林地 安置补助费参照水田的标准计算 7878

用材 林地 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的50%计算 3939

疏林地 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安置补助费的50%计算 3939

未成 林地 安置补助费按疏林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3939

水塘 按水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5515

河滩地陡坡地 按旱地补偿单价的70%计算 3588

附表三

调剂耕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水田 11000 含外迁区和邻村邻组调剂

旱土 6000

山林 5000

附表四

青苗补助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 种类 平均 年产值 (元) 补偿 标准 补偿 金额 说明

水田 1162 半年 581 1、插秧前已投入成本的补半年,插秧后补偿一年; 2、此补偿包括绿肥、稻草、田间豆类和春收作物等。

一年 1162 旱土 756 半年 378 1、生长期短作物补半年,生长期长作物补一年; 2、多年生长作物一律补一年。

藕塘(田) 1000 半年 500 1、定莳后半年内补半年,半年以上补一年; 2、兼养鱼类的不另补偿。

专业鱼塘 1500 一年 1500

一般水塘 按邻近水田平均产值的60%补偿 1、一般水塘指既有灌溉用途,又放养鱼类的兼养鱼塘; 2、水库按一般鱼塘的50%补偿; 3、只灌溉不养鱼的山塘不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成都 劳动仲裁咨询

亲,你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赔偿的。

1、你不同意的话,有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是: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的确定:除整数年限外,工作年限“零头”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①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②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

相当于你的年限按5.5年算,工资就是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是不能辞退的,如果要辞退,是违法的: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现在产后未满1年,还在哺乳期,如果公司辞退你的话,可以要求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成都市新都区泰兴XX拆迁补助标准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支付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2.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详情建议咨询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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