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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信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一般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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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怎么赔偿都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当中的民事赔偿。主要就是由以下几个方面。

1、医药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2、财产损失。包括手机。衣服,非机动车车损。机动车车损。手表等等。

3、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等。

具体怎么赔偿?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就是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来赔偿。机动车一方只是购买了交强险的那么就是由交强险赔偿。超出交强险范畴的。就是肇事司机个人承担。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情况有哪些

一、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的责任情况有哪些 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员为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 法规 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使用 盗窃 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近几年来,由于人们对于安全意识的认知薄弱,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一般交通事故发生后,随之而来的就是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和相关的赔偿问题。在 交通事故纠纷 的实践中,车主或多或少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安全文明的驾驶是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该做到的。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标准是什么?

一、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责任标准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是 严格责任原则 ,即无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 民事责任 的一种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结果。实行这一原则特别强调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 第二,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仅具备一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也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也要承担部分损害后果,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二、交通事故民事 诉讼 要怎么办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 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 交通事故纠纷 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第三步: 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 财产损害赔偿 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的项目主要有: 医疗费 ;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出现交通事故了首先会存在一个赔偿问题,首先交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和等级,那么接下来相关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责任认定书确认下一步的赔偿,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标准在《道路交通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事故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一般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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