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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例,行政赔偿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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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诉讼法案例题。(请详细提供答案,满意的另外加分,万分感谢)

一、答: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检查该家庭旅社是否达到治安标准。在30日内处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检查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治安标准,则决定维持公安局的决定;如该家庭旅社达到治安标准,责令公安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

理由:1、张某的复议理由第1条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款“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复议理由第2条是错误的,决定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内部分工不是越权行为。但这一点不影响行政复议的受理。

3、《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对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检查该家庭旅社是否达到治安标准。在30日内处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检查该家庭旅社未达到治安标准,则决定维持公安局的决定;如该家庭旅社达到治安标准,责令公安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

二、答: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某接送小孩的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是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公安机关作为车辆所有者负连带责任。

三、答:当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本案中乡政府在某村在试点,作强制性推广,给农民造成损失,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四、答:1、只在举行听证的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参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的规定;

2、在听证的当天婉言拒绝了一名想旁听听证的群众参加听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的规定;

3、在听证后,张科长认为听证进行的很顺利,口头对听证作出了总结,结束了听证。随后,该行政机关根据张科长的口头汇报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五、答:1、由一名审判员和三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惊醒审理。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中关于合议庭人数的规定;

2、其中一名陪审员为工商局的副局长。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的规定;

3、在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曾几次要求听取了该案的审理情况。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县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县委领导的意见作出了维持的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简答题 案例分析 谢谢大家啦~

一、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赔偿的主体特殊,并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两个概念 。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为,因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

公安局不予赔偿。

原因: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民警王某在展示枪支的时候发生的伤害行为,并不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故公安局将不予赔偿,但是民警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他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冠领律所拆迁纠纷方面有哪些成功案例?

北京冠领律所拆迁纠纷方面有哪些成功案例?1、上海松江某仓储公司厂房强拆案

原告上海市某仓储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其厂房出租给50多家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了上千个工作岗位。

2015年3月15日,被告某镇政府突然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竟认为原告经营了近十年的厂房系违法建筑,并对原告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5年11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制作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表明因原告未自行拆除,其将组织人员对原告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冠领律师接到邀请后迅速赶往上海驰援,经过几日马不停蹄的现场调查、证据提取、内部讨论、法律分析,一场堪称拆迁诉讼典范的维权博弈正式展开。

冠领律师首先代理原告就被告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起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获胜后,镇政府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在冠领律师的有力防守下,二审法院驳回了镇政府的上诉。

随后冠领律师分别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通告违法,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并双双获得胜诉。被告虽再次提起上诉,但在研判情势后自知难以翻盘,又双双撤回了上诉。

2017年8月,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大获全胜的基础上,冠领律师向松江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该案于2017年11月开庭审理,后进入调解阶段。由于案件极为复杂,直至2019年1月7日,双方最终达成行政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1.75亿元。

本案前后历经3年有余,终于尘埃落定,原告和冠领律师的辛苦付出终于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获赔1.75亿元之巨。掩卷之余,还应当看到这一案件赢得十分不容易:

首先,证据繁多——被告为避免行政赔偿的结果,举示了12项证据,原告为获得法院支持, 举示了19项证据,冠领律师对该31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审查,并针对被告的12项证据逐一质证,力求从事实和程序角度推翻被告的主张。

其次,标的巨大——原告仓库涉及50多家经营者、1000多人的就业问题,冠领律师认为,面对这种情况,必须更加慎重办案,决不放过任何细枝末节,为了原告及1000个家庭的生计,本案即使再难,也不轻言放弃。本案一日未审结,律师的心就一日不放下。

最后,难度极大——拆迁案件中大案、难案的办理往往环环相扣,一个程序中的失误可能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传导到后续程序,案件办理中的丝毫松懈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在本案中,冠领律师凭借高屋建瓴的整体规划,锱铢必较的细节雕琢,实现了七个诉讼程序无一败绩的惊人成绩,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2分)。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2分)。

(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2分)。如乡政府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分)。

(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2分)。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分)。

行政法案例分析

在行政法上,治安联防队是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比如,某区公安分局可以委托该区治安联防队行使治安管理权。

治安联防队的权力不是授权而得,相比之下,受委托的是临时性的权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治安联防队是由公安机关组建并承担经费,在工作中联防队只能以组建它的公安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它也不能做为被告,而是由委托它行使权力的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在国家赔偿中,到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也是该委托其行使权力的公安机关。

行政赔偿的高院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十四条 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需要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第三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

第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致害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

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区政府强拆民房

第三巡回法庭当庭判决应行政赔偿

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闹市区的许水云,靠父母健在时建造的老房子破墙开店维持生计,做过裁缝,后又从事花鸟生意。2001年,许水云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10多年间始终未能签署拆迁补偿协议。3年多前旧城改造,又因对安置补偿不满意协商无果,房屋遭遇强拆。

此后,许水云将“民告官”案件一直打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都判决政府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由于赔偿得不到支持,他又将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行政附带赔偿再审案,合议庭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权威专家指出,在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拆迁争议纠纷凸显的当下,第三巡回法庭不仅正面回应强拆中诸多热点问题,还通过司法裁判规制和防范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零成本”现象,对依法保护产权、推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网-第三巡回法庭当庭判决应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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