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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非法经营罪,金融非法经营罪辩护

很多朋友对金融非法经营罪,以及金融非法经营罪辩护不是很了解,富华法律网编辑整理了关于金融非法经营罪,以及金融非法经营罪辩护的法律知识,希望给您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放贷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一、放高利贷非法经营怎么处罚的

1、(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放高利贷是否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首先,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其次,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借贷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借贷 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 非法经营 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高利贷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如果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则符合 非法经营罪 的 犯罪构成要件 ,理由如下: 1、 首先,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 2、 其次,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放高利贷行为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以牟取高利为目的,逃避银行监管,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 3、 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发放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放贷额、获利额、非法获利额等方面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的笔数、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对于放高利贷如何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其的情形是否已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当放高利贷的行为情节严重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了。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第四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七条 金融机构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个人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

法律分析:(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绝大多数民间借贷只要属于营利行为,都符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这个条件。(二)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无法实际判断,司法实践中只能以客观行为来判断其主观目的。笔者认为,“营利”显然需要收益大于成本,无利息或者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民间借贷显然不具备营利目的。放贷利率超出银行利率的,如果贷款人的放贷利息不显著超过其融资成本,应当也不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三)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同一个人的延期还款不单独计算次数)。达不到上述数量则不构成犯罪。按照《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不特定多人”应当排除贷款人的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但故意规避本条规定及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人员放贷的,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四)情节严重。按照《意见》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只要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即可:1、实际年利率超过36%(即月利率超过3%),且累计放贷金额过线(个人200万、单位1000万)。2、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累计违法所得过线(个人80万、单位400万)。3、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放贷对象累计超过一定数量(个人放贷对象50人、单位放贷对象150人)。4、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5、实际年利率超过28.8%(即36%的80%),且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关于金融非法经营罪和金融非法经营罪辩护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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