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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仲裁,南京劳动仲裁工作时间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南京劳动仲裁,以及南京劳动仲裁工作时间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仲裁在哪

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请带好以下手续: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薪水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南京江宁区劳动仲裁咨询热线

在南京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拨打南京人社局电话025-12333。此外,南京人社局公布了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025-52168762。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我的南京怎么劳动仲裁公司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我的南京仲裁公司步骤如下:

1、当事人登录我的南京进入申请仲裁界面,按提示步骤填写仲裁申请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实现网上仲裁申请。

2、仲裁状态查询:当事人提交材料后,通过登录进入我的仲裁随时随地查询案件处理过程所处的状态,全面了解案件审理过程。

3、文书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采取电子送达的,除调解书、裁决书之外的仲裁文书,可实现文书送达提醒、签收、查看、下载等。

南京劳动仲裁程序

南京 劳动仲裁程序 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 劳动争议 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 :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 申诉 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 代理 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 身份证 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 营业执照 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的有关材料,如 劳动合同 ( 聘用合同 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 工资 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 立案 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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