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劳动仲裁办案规则,以及劳动仲裁办案规则2020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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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5月8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条款可查阅该法条。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是什么?
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其他。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劳动仲裁举证期限10天怎么算
申请劳动仲裁中的证人、证言资料可以在立案之后,也就是接到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之后的十日内提交,举证期是10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举证期限规范了证据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够起到规范案件审理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证据突袭”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有的仲裁委员会规定可以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材料,有的则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接收。甚至同一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出现“打架”现象。
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经验,明确规定举证期限,以规范案件审理。比如,可以规定在立案后的某一时间期限内或开庭前的某一天进行证据交换,以固定证据和仲裁请求,防止当事人提交证据的随意性以及“证据突袭”。
拓展资料:劳动争议仲裁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个人申请劳动仲裁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什么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的流程有哪些劳动仲裁的流程有:1、仲裁庭准备阶段;
2、仲裁庭庭审阶段;
3、庭审辩论阶段;
4、调解,裁决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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