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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拆迁起诉县公安局,老百姓拆迁补偿问题政府把老百姓起诉在法院,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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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被强征怎么办上哪里去告

法律分析:农民土地被强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被强制征收土地的农民如果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民不同意征收土地的,如果不是为了特别紧急的国家利益,不能再未确定补偿协议下,强制征收农民的土地。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农民强征土地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迁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机关是否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直接对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被征地农民针对政府的征地公告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关于拆迁起诉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哪些?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那么这法律上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主要有哪些?请看下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扩展资料:

拆迁的意义: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河北一村民被拆迁起诉县公安局,当地公安局究竟做错了什么?

可能是因为存在强制拆迁的情况,所以这些村民就起诉了。这些村民说给出的拆迁补偿费特别的少,而且还没有给适当的安置措施,所以他们才起诉了当地的公安局。并且还是在周末拆迁。所以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他们也是非常不满意的。这些钉子户也表达了他们的抗议。他们在这个新盖成的小区里面放羊。

而这些小区的住户一般都是北京过来的住户,所以他们的维权意识还是比较高的,他们就集体维权,向这个开发商去索要情况说明。开发商夹在钉子户和这些业主之间也是非常为难,但是这些钉子户真的是非常的顽强,他们不仅是在这个小区的一些地方搭起了窝棚,还在小区里放起了羊。让这个小区变得臭气熏天。

所以这些业主就集体的去维权。但是因为是当地的开发商,没有做好前期的拆迁补偿准备,所以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不知道他们究竟会协商到什么程度,估计这件事情还是需要开发商出面解决,因为一切都是因为他们在征地的时候造成的纠纷,所以导致了后来的纠纷。现在一切都是可以靠法律去解决的,但是这些钉子户他们确实懂这些法律的,他们只管自己的利益有没有受到侵犯。所以我觉得当务之急还是解决掉他们的一些要求,才能够让这个小区恢复常态。

开发商不能够卖了房子就跑,他还是应该把一些前期没有解决到的问题解决掉,钉子户的问题是他们造成的,他们当然就需要去为这些人解决,而小区业主也应该跟这些钉子户协商,只要他们互相都退一步,相信就一定会解决好这个问题。文明社会需要用法律和协商去解决问题,不应该去靠暴力和抵抗。

农村住宅有土地使用证,被村里拆除了,该怎么办?

农村住宅有土地使用证,被村里拆除了,该怎么办?一 村里是不能对房屋进行拆除的,如果遇到强拆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请求保护。二、被强拆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犯人刑事责任。三、在适当的时候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或复议。

一般来说,拆迁会有经济补偿。与一般拆迁相比,会有相应的补偿。那么,当我们有了宅基地证和土地证,我们应该给予一些补偿,即使是在这个时候的拆迁或征用。因为拆迁是一个统一的计划,而不是一个随机的计划,所以这个时候会提前有一个文件通知,说在哪里拆迁,拆迁的补偿计划是什么?

如果我们现在不同意,我们应该提出反对意见。如果他们同意,他们将开始拆除工作。因此基于这种情况,我们似乎认为将提前通知和准备拆迁。毫无根据的拆迁可以被起诉。如果你无缘无故地拆毁房屋并占用土地,你可以在这个时候起诉。

在这一环节,我们应该学会如何使用我们的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毕竟,土地对于农村地区的农民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它被无缘无故占用,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必须学会如何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我们绝不能放过它。

因此基于这种情况,如果我们的房子被拆除,我似乎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报警了。有些人可能会说,他们可能会互相帮助掩盖这个问题的真相,所以我们可以在这个时候跳过上诉级别。

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获得合理利益。事实上,面对这个问题,我们觉得如果我们的土地、宅基地和房屋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如果它们被归类为拆迁。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要求合理的利益,而不是无条件的增加因为我们这边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也就是说,它被包括在拆迁范围内,然后有一个家庭。因为房子是新建的,所以赔偿金足以支付他房子主体的建设成本。

但他们无休止地要求增加500多万的拆迁成本。所以在被拒绝之后,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了。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我们面临拆迁问题,我们应该要求合理和合法的利益。

修建道路是好事,非法占地不应该——陕西省周至县政府非法占地案是怎样?

2003年3月18日,为建设杨凌渭河大桥与周至县贯通的引线道路,陕西省周至县原县长倪广天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对道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房屋、农作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清理。周至县分管交通、城建的副县长任胜利参加了会议并参与上述决策。至调查时,已拆迁村民住宅76户,共拆迁清理土地511.2亩,其中耕地309.2亩。在实施中,部分群众拒绝拆迁,经副县长任胜利同意,县公安局派出部分警力参与拆迁清理工作,并与群众发生冲突。

周至县政府未经合法批准占用土地,动用警力拆迁,引发警民冲突,影响十分恶劣。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西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倪广天(原周至县县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至县副县长任胜利行政警告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县政府非法占地的案件,主要涉及如何处理好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用地关系的问题。

“要想富,先修路”这句话没错,群众也欢迎、认可。但周至县的群众却因为政府修路,致使自家房屋被拆、口粮田被毁。在提倡以人为本、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本案的发生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

一是违法用地性质严重。作为周至县政府,在明知引线道路未办理用地手续,却经集体研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查处。本案对责任人的处理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但处理方式明显不妥。本案的发生,与周至县政府时任县长、副县长有直接关系,应当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而不应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二是社会影响恶劣。修建道路本是当地求发展、利百姓的好事,但周至县政府的用地问题不仅在法律层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且作为当地百姓的“父母官”,在未做好征地补偿的情况下,直接使农民失去了世代居住的居所和赖以生存的田地,剥夺了农民基本的生活权利。周至县政府错误地动用公安机关对争取合法权益的农民进行强制拆迁,实是滥用职权的体现。因此本案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仍有不足之处。

国家有没有已经规定政府可以强行拆迁农民的房屋,如果没有我们该怎么应对,

所谓的强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一、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下面几种情形不能施行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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