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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河湾村拆迁款不发放
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河湾村拆迁款不发放解决方法如下:
1、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的话。,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起诉。
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本办法,服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兰州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分级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区、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房屋动迁和回迁安置工作;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组织有关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五)负责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拆迁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
(六)组织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统一拆迁任务;
(七)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八)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发房屋拆迁完毕通知书。第七条 市、区城市规划、土地、公安、城建、城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工作。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九条 城市房屋实行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批准文件及拆迁安置方案,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应当向实施拆迁的单位支付拆迁实施委托费。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三日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房屋买卖、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改变使用性质等手段;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结婚、出生、军人转业复退、大中专学生毕业、职工离退休、刑满释放者除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登报公告,逾期无人申告的,视同代管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理。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制定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六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城镇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拆迁办(城建局)在市拆迁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工作。
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拆迁资格证;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等;
(三)负责房屋拆除手续的审查,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审批拆迁安置方案,审核楼房套型、面积、布局、过渡期限、安置地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五)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争议;
(六)验发房屋拆迁完毕通知书;
(七)组织实施大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动迁安置;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汇总全市拆迁安置情况;
(十)对全市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拆迁安置方案的制定;
(三)组织实施动迁工作;
(四)组织回迁安置工作;
(五)协调拆迁安置中的争议;
(六)对本辖区违反房屋拆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负责辖区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按期向市拆迁办报送拆迁安置统计表;
(八)负责组织强行拆迁。
红古区及三县参照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规划、土地、公安、工商、城建、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作好拆迁工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作好被拆迁人的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兰州市城市房屋实行统一拆迁。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时,应向市拆迁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拨地文、图、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计划、资金证明和拆迁安置方案等,经市拆迁办审核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安置方案的内容:
(一)拆除房屋的面积、居住人口、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
(二)安置的地点、套型面积、楼房布局;
(三)过渡的期限和方式;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九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市拆迁办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改变使用性质等手续;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结婚、出生、军人转业复退、大中专毕业、离、退休、刑满释放者等除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第十条 拆迁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被拆迁人的户口、房屋使用情况;
(二)制定拆迁安置方案;
(三)评估拆迁房屋补偿价格;
(四)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五)组织动迁;
(六)验发拆迁完毕通知书;
(七)对安置房屋进行验收;
(八)组织回迁。第十一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裁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迁或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系笔者关于兰州拆迁官司以及兰州拆迁补偿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