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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房屋动迁问题!!急!
首先,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不管是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还是诉讼离婚(去法院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后,只要对财产分割没有异议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就属于有法律效力的,没有欺诈、胁迫、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离婚财产分割就属于确定的分割。确定了房产归属后,我们再来看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拆迁房屋的补偿,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还有份儿吗?按照上面的分析,离婚后的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房屋所有人(房主),因拆迁造成的损害给予的经济补偿。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未获得房产的,离婚后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也没有权利请求分割。综上所述,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对于离婚时未分得房产的一方没有补偿。离婚后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属于房屋产权一方所有,不得要求重新分割。以上就是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的部分分析,对于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还有没有份,具体还是要看房屋拆迁的政策规定。
1、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2、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3、你先提出离婚不影响你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不会因此而少分共同财产;
4、房产证上只有对方的名字,只要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对方名字不影响你分配共同财产;
房屋拆迁补偿及财产分割
拆迁补偿有一套相关的程序,1要下拆迁通告,2要对补偿的情况公示,3拆迁时出示拆迁补偿方案,4拆迁要和当时人进行协商(因为拆迁的附着物不一样,按你家的情况定,如装修、房屋完好情况、建房时间、建筑结构等等)。如果在补偿方案内的,给你补偿,你无权拒绝,。如果低于补偿方案的,你有权拒绝,维权方法,上述到法院。你父母的房产,母亲去世房产权是你父亲的,你父亲再婚,那就是和你继母共同财产,如果是合法的那么你后母带来的孩子和你一样有继承权。同时,也好,在拆迁补偿上多了个人头。能多给部分房屋面积。
男子获五十六万元拆迁补偿款,前妻现身分钱,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
本案其实涉及两个判决,主要原因还是出现在第一次下落不明的离婚判决上,没一并将财产分割清
楚。当然并不是说判错了,法律依据也有,而是法律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离婚分割财产的规定显然不
够合乎情理。此外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
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能否直接将下落不明和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挂钩则又是
一番法律适用。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下落不明状态与感情确已破裂之间关系作出其他规定之前,法院
对判决离婚应持慎重态度,除非下落不明人已被宣告失踪,否则轻易不要基于下落不明这一事实本
身判决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确实可以说明被告没有对配偶及其子女尽到相应的责任
或逃避责任。
一、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前与原告之间的感情较好,法院在审理时就应当从婚姻基础、婚
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从法律角度出发,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房子是结婚后两人购置的,修建2楼也是
两人共同完成。所以这一栋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也是没有争议的。
关键的问题就是女方离家出走,消失了很多年。并被男方起诉离婚,也解除了婚姻的关系。
只是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没有提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所以女方在得知拆迁补偿款的时候,被女方抓住了财产分割的这个点。
从法律方面来看来,分财产是没有问题,也符合法律要求。
从道德方面来看,女方消失了那么多年,听到有补偿款可以分钱,就跑过来纷争。
现实当中,看起来确实吃相难看。用常人眼光来说,就是都走了那么多年,还来分钱,见钱眼开
等,这一类的话语和道德的衡量就出来了。
女子通过法律手段,法院判决是共同财产的管理问题等,终拿走了21万元。
所以很多人觉得女子有道德问题,也不符合常理。
二、很多时候就这样,合法的并不一定是道德的。有人为了利益,也不会顾及道德的约束。他们只在乎
合不合法,并不会在乎道不道德。
你说人家不道德,难道这20多万就花不出去了么。不过话说回来,女方可以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没想到分到这么多而已。
这个时候,就不要再过多的去指责女方。尽管这种行为看是不玩脸,但完全是合法的。 这话,放在女子来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是可以讲得通的。
不过很多人愿意支持苏州女孩,却不愿意支持女子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在离家出走至刘某起诉离婚期间,长期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
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也就是适当多分给刘某一
些。
但是,在分割的财产数额上,由于刘某曾经对房屋进行过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三、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些维护费是应该先
从拆迁款里扣除的。扣除之后,就剩下54万余元了。
因此,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夫妻离婚的时候没有对财产进行处理,那么女方随时可以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不受诉讼时效
的限制,因为无权没有时效。
所以之前虽然是缺席判决离婚,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分割,女方
当然有权利要求重新进行分割,现在房产已经转化为拆迁款了。女方当然有权利要求分割拆迁款。
其实男方当初在办理公告离婚的时候,可以一并要求处理财产。缺席开庭并不是说只能处理离婚问
题。也能同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但是至于现在很多法院实际现状,都在对方不来的时候,劝说原告只起诉离婚问题而不进行财产分
割。以便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四、本案当中正是如此,男方当初公告离婚的时候只处理了离婚问题,对共同财产并没有进行分割。所以导致房产一直未处理。
实际上法院完全有权处理,当初可以一并要求财产进行分割,例如判决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男方
把一半的折价款交到法院去代管,这种事情就完全可以解决,后续和房产和女方就没有关系,无论
房产是增值还是拆迁,都是属于男方一个人的了,女方只有权利去法院领取属于她的折价款。
只要夫妻双方无另行约定,则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均
属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只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或者登记的动
产实物仍然存续,即使过了十年、二十年,双方均可要求分割。因为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
制。但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
在离婚后被征收、变卖等处置且相关款项被一方占有的,
另一方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共有财产被处置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益,长不得超过20年。本案
中,涉案的房屋属于刘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和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09年缺
席判决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作出分割,故,一直属刘某和李某共同财产。当该房屋被征收的,李
某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都可要求分割属自己的那部分补偿款。
拆迁补偿作为遗产的分配问题
1,拆迁补偿中有针对共同居住人的补偿,应当先行减除。剩余部分做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配。
2,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按遗嘱分配。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份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对遗产进行分配。
3,《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离婚拆迁款如何分割
离婚拆迁款分割如下:
1、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只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拆迁补偿款根据房屋产权所有人判断,所谓的房屋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是房产证上所有人的姓名及其配偶子女。如房产证上没有该人姓名,户主与该人又无法律上支持的继承等财产分割关系,该人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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