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对怎么起诉征地拆迁诉求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怎么起诉征地拆迁诉求的知识,包括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诉求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违法征地如何诉讼,法院说我说的违法征地太笼统,法院不予起诉,如何才能提一起诉讼?
- 2、拆迁款迟迟不给找谁投诉
- 3、拆迁中双方补偿调解不成应该怎么提起诉讼
- 4、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 5、如何申请拆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条件是什么?
- 6、拆迁住房征地维权
违法征地如何诉讼,法院说我说的违法征地太笼统,法院不予起诉,如何才能提一起诉讼?
实际上这跟是否违法征地根本不相干。法律规定的是,如果你没有和征地单位签订过征地或拆迁补偿合同,就直接来起诉,都是不受理的。没有征地拆迁合同,就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你所谓违法征地,是对已经签订的合同认为显失公平,合同违法。还是说根本就没有合同?没有合同就是行政裁决的问题,找政府,而不是法院。
拆迁款迟迟不给找谁投诉
拆迁款迟迟不给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投诉。
房屋被拆迁征地补偿不给的,可以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卜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征收必须是先亏纤补偿,后拆迁。
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型空升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确定的。拆迁款迟迟不给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投诉。
房屋被拆迁征地补偿不给的,可以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因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卜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征收必须是先亏纤补偿,后拆迁。
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型空升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确定的。
拆迁中双方补偿调解不成应该怎么提起诉讼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总是会因为补偿、程序的事情闹的不可开交,有的拆迁方甚至是在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之下入宅强拆,清扫地上附着物,终导致老百姓权益受损,也引发了社会争议与矛盾。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时,被征地拆迁人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双方调解不成时,应该怎么提起诉讼呢?
一、对拆迁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提起诉讼?
01、对拆迁手段决定不服,可复议或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例如:不通知当事人就拆除房屋、用停水停电的方式驱赶拆迁户、对拆迁决定不服等情况,当事人可以有权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上级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此时您不仍不服的,应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起诉讼。
02、对补偿方案不服,先裁决后诉讼
在现在生活中,争议多的当属补偿的问题,在经过双方协商之后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先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诉,只有经过行政裁决,当事人才有权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03、拆迁协议没履行,可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就补偿一事达成了一致,若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反悔或没按约定的事由履行义务时,即使没经过行政机关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此时约束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拆迁纠纷提起诉讼?
01、拆迁前期
(1)拆迁方应该获得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先裁决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起诉。
02、拆迁过程中
行政机关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甚至侵犯人身利益的行为,或在拆迁户权利遭到侵害不履行职责。
03、拆迁后期
许多拆迁户都在签完协议之后,认为就完全可以放心了,也不管拆迁款有没有到账就赶紧搬离了拆迁房。实质上拆迁方这种先拆后补的方式是一种违法行为,在真的要履行补偿协议的时候可能就有对方赖账的风险。
当事人对拆迁方在拆迁的整个过程有争议,可按照不服的对象不同提起诉讼,否则有可能不被法院受理或错过维权的佳时机。
三、在拆迁诉讼中应该注意哪些?
0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
被征地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即便拆迁方有损害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话,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在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信访、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所以,这点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
02、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
(1)我们都知道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讼取决于公告中所载的内容。
(2)公告中有说明对被拆迁人具体拆迁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要求有关部门裁决然后再提起诉讼,如果是公告中没有明确拆迁补偿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只能在对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
(3)如果公告还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是其它记录的时候,当事人也是不能提起诉讼的。
03、在诉讼期间,拆迁方不能强拆
在征地拆迁中,当事人对某项事情有争议提起诉讼时,在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拆迁方是不能强制拆迁的。为了避免拆迁方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程序会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停止。
提起拆迁诉讼不能操之过急,当公告中能所载的内容直接影响到自己的权利时,在法定时间内才可以提起诉讼,任何公民或国家机关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权利。
对此,在征地拆迁当中遇到违法行为、补偿不合理的时候,一定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此而选择沉默,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危害。
后建议,在面对比较复杂的征收案件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我亲戚家当时就是挺别人说北京的贾启华不错,打征地拆迁方面的官司已经十几年了,面对征收方的各种套路都比较熟悉,如果你又相关的法律难题可以问问他,以上只是个人建议,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行政 诉讼 第 一审 案件是由基层法院 管辖 ,但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 管辖权 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征地 拆迁 的主体一般是区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很多第一审征地拆迁案件就在中院审理,或者由中院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征地拆迁案件管辖权关系重大,当事人遇到这类问题好咨询专业 征地拆迁律师 。
如何申请拆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条件是什么?
申请拆迁行政诉讼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准备基本的诉讼证据材料,明确起诉的行政机关。
具体申请行政诉讼的流程为:
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评估机构本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被拆迁人多数确定,不能协商的,由省政府制定办法,可是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区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沟通,被告区政府直接指派机构进行评估,违反法律程序,评估结果极低,损害被征收人利益。
国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道路上稳步前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已颇有成效,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征地拆迁不仅要满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更要充分考虑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拆迁住房征地维权
一、征地拆迁中有哪几种拆迁维权方式?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进行维权,征地拆迁纠纷,是典型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解决的纠纷。一般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长是两年,经过复议的案件诉讼时效是十五天,延误了这些时机,当事人可真的就是回天乏术了。
征收既然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挤压,争议就难以完全避免,法律救济也不可缺少。目前征收立法不甚理想,但当事人还是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建议被征收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武器,及时启动行政复议和诉讼。虽然,人们往往很难信赖强力机关完全公正,但司法制度和行政复议
二、征地拆迁维权的相关事项
1、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动。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主动参与规划和计划
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奋力抗争的法律武器是征收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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