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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请债权转让律师,债权转让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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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网贷债权转让后被起诉怎么办

网贷债权转让后被起诉,网贷人应该及时告知债务人网贷债权转让,网贷逾期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积极与贷款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分期付款,如利息过高可以起诉要求降息。如认为贷款方存在过错,可通过诉讼确认,要求不还或者少还金额。律师建议:网贷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后面应该及时还款,网贷逾期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东莞债权债务律师费用是怎样的

一、 东莞 债权债务律师 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1、不涉及财产的民事 诉讼 :3000-20000元/件 2、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 代理 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 一审 而代理 二审 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二、东莞债权债务律师业务范围 东莞债权债务律师主要受理的主要是债权、 债务 、讨债、 债务纠纷 、 债务转让 、 公司债务 、金融债务、 离婚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诉讼、 债权转让 、债权 抵押 、 民间借贷 等方面的案件。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上文就是对 东莞债权债务律师 的相关介绍。主要是关于业务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收费的标准不同的 律师 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还可以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而关于受理的业务范围主要还是民事债权债务,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债权转让合法吗

债权转让是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音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债权转让当然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债权属于下列债权的,则不能将其进行转让: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畸去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纠纷律师哪家好?

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诸多其他法律关系。既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又涉及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多数股权转让纠纷伴随着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转让前债权债务的承担、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等法律关系。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既有法律又有管理,有的时候还涉及合同效力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协助。国内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方面做的比较专业的像北京的董庆晟律师、上海的徐宝同律师。

解读:“债权转让”*高院如何认定

解读:“债权转让”*高院如何认定

这个问题比较笼统。只要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均可转让,并无其他限制。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希望能帮助到你

*高院如何认定“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得超范围,其余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的相关。就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我们更关注前两种类型判决的影响。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可以吗?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合同实践中,有的法务人员和律师朋友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就说明交易没有完成,应该返还,并恢复原状。*高院司法判例却明确告诉我们,事情不是这样的。转让债权的通知未及时履行,只能作为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而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所谓“债权转让”就是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清楚地知道,原债权已经转移而已。*高院在*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可在嗣后法庭审理中以现场通知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诉讼中当庭通知受让人,即完成通知义务。

那么,债务人就没有办法制衡了吗?

并非如此,*高院在*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 *** 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非合同当事人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承担法律责任。

总体而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对于互金行业和类金融行业而言,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高司法机关认可,但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就目前互联网发达程度而言,在线通知可以做到。当然,留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如何确认债权转让

有这样一起案件:案外人甲经乙借给丙某5万元,丙用其房照进行抵押,甲和丙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约定了利息,办理了房屋他权证。借款到期后,丙未按时还款,甲通过乙向丙催还借款未果,遂与乙协商将此债权转让给乙,并通过电话通知丙,丙仍未还款,乙将丙告到法院,丙则称此转让债权不成立,乙主体不适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该债权转让无效。因《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乙和甲没有书面和其他证人证实通知到丙债权转让之事,而丙又否认通知到他,所以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二,该债权转让有效。按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并未明确规定由谁通知债务人,和具体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按“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立法宗旨,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是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由新债权人进行。本案甲向乙交付了丙的借款合同及房屋他权证,乙将丙向甲借款5万元及利息给付了甲,足见其意思表示,乙向丙提供了关于合同转让的主要证明文件(合同等),丙亦承认乙替其还借款事实存在。《合同法解释与适用》在解释第80条中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是其根据其意志和利益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只要债权人与受让人是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此转让合同权利行为便发生效力,受让人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义务。至此,应承认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在浅析本案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通知的方式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是否需要证人证实,书面通知是否需要签字,是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还是受让人也可以通知债务人。本案甲和乙均称经三方协商的,并都通知了丙,但没有三方的书面协议或签字,应视为甲和乙口头通知了丙,是否有效,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公民权利观念和鼓励交易,保护合同稳定性的目的出发,口头形式和由受让人通知是应当允许的。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对债权转让与应由何人通知债务人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允许受让人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这不损害债务人的实际利益。所以,本案即使只有乙通知丙也是符合立法宗旨的。

关于债权人向受让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的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一般认为,除了转让协议外,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欠条、借条等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应该由原债权人一并转给受让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合同权利的转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如果受让人仅对债务人起诉,原债权人是否必须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没有规定。本案乙、丙没有提出由甲作为第三人出庭,甲是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债权转让的事实,判决债权转让有效。

关于转让债权的主张方式问题。《合同法》第79条、80条、81条、82条、83条均没有规定受让人主张债权的方式,这意味着受让人可以私下与债务人协商,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今提倡“大调解”的背景下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债权转让在立法上更应明确受让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更能保护或者说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否则对那些欺行霸市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去实现一些所谓的“转让债权”,必将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影响社会的安定。(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邢艳辉)

起诉在先,债权转让通知在后,如何认定转让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这一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虽然起诉在先,债权转让通知在后,转让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浅析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大致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由受让人通知,如《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的规定;第二种由让与人通知,如《日本民法典》第467条的规定;第三种由让与人或者受让人通知,如《瑞士债法典》、台湾地区的《民法》等。

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悉债权已经发生转移,从而产生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作为一种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由债权让与人作出或者由债权受让人作出,在结果上本应无差异;然而,通知主体的不同对债务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即如果债权转让的通知由债权受让人发出,而非债权出让人,债务人就要对通知所涉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否则,如果债务人收到虚假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对虚假受让人的清偿并不能免除其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的清偿义务,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清偿,亦即,在债权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形下,债务人被附加了对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被迫增加。鉴于此,有些国家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例如日本学界通说认为,如果允许债权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难免有虚假通知频发的可能;日本的判例也不允许债权受让人代位让与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但是其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债权让与人有向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

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虽然有利于维系债权流转关系的稳定,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对于推动债权的迅速高效流转多有不便。尽管有虚假债权转让及通知情形的存在,但是在债权受让人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和债权受让人身份真实的情形下,依然要求债权的转让通知仅能由债权出让人作出才发生效力,有因噎废食之嫌。

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债权让与人和债权受让人均被允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但是债权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时应当向债务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的真实性。当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此种方案可能存在的问题,即倘若债权受让人提供的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真实性的证明不能被债务人所接受,那么该通知是否发生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对此有两种可选择的解决方案:

其一,债权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在受让人向债务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真实性以前,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其二,债权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其受让身份真实性以前,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债权受让人*终证明了以上真实性,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时起算,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或者债务人给定的合理期间,债权受让人不能证明,债权让与人也未证明债权转让事实及受让人身份的真实性,债权受让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自始不具备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如果采用方案一,效果清晰确定,但是有可能被债务人恶意利用,即债务人对于受让人提出的证明债权转让真实性的证据恶意不予以认可,那么债务人此时既可以规避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又可以恶意拖延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时限。方案二恰当地规避了方案一的以上弊端,对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较为平衡,相对可取。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文义上理解,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应当是债权人而不是受让人。但有另一种意见认为通知生效的实质只要债务人知道就行,因此,通知主体可以是债权的受让人,但其应当在通知书附相关债权转让的文件。

债权转让如何收费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所以债权转让无需收费,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合意后通知债务人即可。

债权转让应该找哪?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的具体流程为:

1、确定债权是否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因合同性质、双方当时约定权利、法律规定的某些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在决定转让债权时,要确定债权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债权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只有实际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

4、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有些债权转让行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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