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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示范村(法治示范村创建资料)

为什么世界上多数富有的国家他们都是民主法治

第二,深人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等8个方面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取得初步成效。

2008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继续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第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断健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反映诉求的渠道逐步拓宽。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1万个,居委会8。3万个。社区志愿者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一批新型的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大量涌现,发挥着管理基层公共事务、服务居民群众、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第二,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普遍推行,公开方式不断丰富,公开内容不断拓展。厂务公开不断深化。2008年,又有8个省(区、市)制订了厂务公开和民...

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积极推进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网上办案、法律统一适用、办案结果公告、执法告知、案件评查听证、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的落实,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取得新成效。第一,积极应对重大事件。抗击南方雨雪冰冻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依法妥善处置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和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等地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圆满完成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安全保卫工作,保持了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

民主是发展的方向,所以多数国家朝着这个方向。

第三,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各级政府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对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对重大公共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政府工作人员,进一步彰显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决心。

2008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继续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第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断健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反映诉求的渠道逐步拓宽。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第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了政府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强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等重大问题,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法律议案8件,制定或修订了行政法规30件。

对突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场所和部位,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扭转了一些地方治安秩序混乱的局面。第三,健全矛盾纠纷排査调处工作机制。坚持多措并举、源头治理,开展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行动,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了一大批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信访形势明显好转,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数量持续下降,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以命案侦破、打击“两抢一盗”、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打击和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刑事犯罪活动的髙发势头。大力加强社会面治安防范和控制工作,深人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全面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实现了对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的有效控制,减少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楼主的老祖宗曾经富过,可是从来没有实行过什么民主制度。

坚持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研,注重听取基层群众意见,有8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废止和宣布失效了92件行政法规,完成了现行行政法规清理的收尾工作。

政务公开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加紧建设。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和国务院45个部门出台了政务公开的具体规定,80%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建立了政府网站,85%以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开通了热线电话,全国已建立综合行政服务中心2100多个,办事窗口1100多个。

民主、繁荣、富强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前提是民主。没有民主,有法不依,贪腐严重,监督不利。国家何以发展,民众何以富足。

第四,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监狱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律师和公证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改革不断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1万个,居委会8。3万个。社区志愿者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一批新型的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大量涌现,发挥着管理基层公共事务、服务居民群众、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第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分类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发展。截至2〇〇8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接近40万个,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社会自治功能得到增强。

第三,城乡社区建设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不断深化,农村社区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就业、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社会治安进社区,强化了城乡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逐步完善,行政裁量标准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和机制不断改进,质量和效率有了新的提高。

第二,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普遍推行,公开方式不断丰富,公开内容不断拓展。厂务公开不断深化。2008年,又有8个省(区、市)制订了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厂务公开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众所接受,逐渐发展成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如何理解构建和谐社会主义首先要做到民主法治

中国传统法律教育自唐代开始完全步入正轨,其表现为法律教育、官学、考试制度与官吏选拔制度挂上了钩。第一,唐代法律教育专门机构律学依然存在,虽经废复,在行政管理上或归属于大理寺,或归属于国子监。在归大理寺时属于官吏法律知识的专业培训性质,在归国子监时属于正规普通高等教育性质。

您的分太少了,因此只给您第一部分:采用中西对比的方法,从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各自的历史命运和地位等方面考察中西传统法律教育的差异性及其对中西法系和社会各自不同的影响,从而揭示近世中西不同命运的必然性。

而汉代官学中法律教育则相形见拙,甚至依附或淹没于经学教育中,这种状况一直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代才有所改观。(二)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初步发展与奠基。魏晋南北朝时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有了初步发展,其表现为:第一,针对汉代律学家各成一派、各有是非所带来的司法混乱局面,三国时魏明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这就使私家法律注释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司法文件,同时使儒家思想即“三纲五常”的道德伦理规范进一步渗透到封建司法、立法领域中来,从而也使儒家思想牢固于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核心主导地位。

春秋战国社会的大动荡大变化和思想文化百家争鸣使得“学在官府”的官方教育一统局面被打破,私学崛起,私人法律教育也由此萌启。从实施私人法律教育角度讲,孔子当属第一人。但专门以法律为内容实施教育的应为稍后于孔子的刑名之学的创始人邓析,其“与民之有狱者,大狱一衣,小狱襦裤。

您的分太少了,因此只给您第一部分:采用中西对比的方法,从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各自的历史命运和地位等方面考察中西传统法律教育的差异性及其对中西法系和社会各自不同的影响,从而揭示近世中西不同命运的必然性。中西法系根植于中西不同的社会,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究其缘由十分复杂,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制度和社会层面等方面的原因。但通过对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差异性对比来考察其对各自法系和社会的影响却几无问津,本文拟就此作一探索。一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正统教育是明媒正娶和登堂入室的正品夫人的话,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却始终是婢女和丫鬟了。之所以如此形容,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

一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正统教育是明媒正娶和登堂入室的正品夫人的话,那么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却始终是婢女和丫鬟了。之所以如此形容,是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独特的历史命运和地位所决定的。

秦统一后采取一系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和制度,推行法家一家学说,不仅严刑峻法,而且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4]禁绝私学,垄断教育和法律教育。在中央,从各级官府中选聘官吏教授法律、法规,培养执法人员;在地方上,以“三老”掌教化,欲使人人都学法、知法、守法。

诸家经学大师往往用儒家经义来解释当时的法律条文和立法本旨,即以经注律、以经释律,经义与法律注释学的结合,后来产生了律学。于是汉代私家法律教育特别兴旺发达,出现了颖川的郭氏、沛国的陈氏、河南的吴氏及两代出任汉朝御史大夫的杜周、杜延年父子相承等极有影响的法律教育和司法官宦世家。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在先秦处在官私学并举萌发状态,而官方法律教育则埋没在官方的“六礼”、“八政”之类的统治技能和道德教育之中,发而不达;私人学徒式的法律教育虽已初发,尚不成大气候,其正式产生还在秦汉时代。

隋统一全国后,在中央设立专门管理全国教育的行政机构——国子寺(后改为国子监),这就改变了汉代以来教育事业由九卿之一的太常在主管礼仪的同时兼管教育的局面,而律学因袭魏晋南北朝的体制——由专门的司法部门大理寺(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管辖,到了隋末律学改由国子监管辖。

魏晋南北朝这种法律教育机构附设于司法行政之下,构成魏晋南北朝法律教育的一大特征。十六国后赵开国主石勒设立太学,在太学之中设有专门教授法律的教师——律学祭酒,这是隋唐在国子监中设六学之一的律学的渊源。

但律博士从两晋到南北朝由六品降到九品,其地位走下坡路,而比起汉代来说毕竟从无到有,且这些律博士官职设于中央专职司法机关廷尉(北齐时改称大理寺)之下,他们既研究法律、教授法律,又参与立法、执法活动。

唐代国子监之下,分设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律学六馆。律学馆设律学博士1人,助教1人,律博士位于从8品下。总体而言,其地位稍高于北朝的律博士。他们是专业的法律教师,主要职责是教授学生律、令、格、式及例;。

(一)从先秦到两汉时期——中国传统私人法律教育的初发,官方法律教育发而不达。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初萌芽于夏商周三代。由于当时实行“学在官府”,所以法律教育已埋没在官府教育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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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则,那时“闪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独立的官方专门法律教育机构——后秦姚兴主政时独立设置律学,所有这些表明此时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三)隋唐两宋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完全步入正轨和走向兴盛。

中西法系根植于中西不同的社会,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究其缘由十分复杂,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制度和社会层面等方面的原因。但通过对中西传统法律教育历史命运与地位的差异性对比来考察其对各自法系和社会的影响却几无问津,本文拟就此作一探索。

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邓析之后,李悝和荀子等人也创办过私人法律教育。春秋战国时齐国创立的“稷下学宫”,云集了诸子百家,著名学者如孟子、邹衍、荀子、慎到等都曾在此讲学。慎到等人属于法家,法律教育所占一席之地也可由此想象了。

第三,官方专业法律教育机构开始设置。三国魏明帝在颁布《新律》的同一年接受批准了尚书卫觊之奏,在中央*高司法机关廷尉之下设置律博士1人,位于6品中中,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对地方行政官员和狱吏教授国家的法律和法令。

第二,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作为注释《晋律》的专门著作——张斐《律表》和杜预《律本》的出现,表明律学已成为依据经义原则研究具体法律问题的独立学科,从而大大推进了对于法典体例、刑法原则、刑名诠释等古代法律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而且这个时期相对发达的官方统一的注释律学为后世的法律教育起到决定性的奠基作用,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黄金时代——唐宋官方法律教育的元典《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唐律疏议》的翻版)大多沿用且发展晋代张杜的注释律学。

但秦王朝国运短柞,二世而亡,秦官方法律教育也就昙花一现了。西汉中期,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之策,儒家经学教育通过中央、地方两重教育体制渗透下去,汉代法律教育由此在教育内容上发生了极大的变革,即法律知识的儒家化。

为什么民主、法治、成为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这可以从这个角度去想,人是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那么,在社会中,这个需求就转化成了需要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来调节人与人利益的冲突,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法治和政府。同时,由于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政府,那么为了是自己利益不受到不合理的破坏买就需要政府受民众节制,这就是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把公平正义作为主要价值追求,一方面是因为,现代法治国家都将公平正义确立为法治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因此,在准确把握现代法治这一共同取向,并且在清醒地认识到公平正义历史性特征的基础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把公平正义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并且坚定地致力于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在于,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共同目标,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一部分,从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全局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对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负有更为重...

通过法治对公平正义的倡导和维护,为社会成员确立共同的价值准则,从而为全体社会成员追求和谐发展的目标奠定观念前提;通过法治对公平正义的倡导和维护,为恰当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提供理性依据,从而减少并逐步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因素;通过法治对公平正义的倡导和维护,为社会各方面的协调一致提供思想基础,从而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走和谐发展的道路。

第四,以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在全社会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我国法治推进的过程,同时也伴随着法治权威的树立与强化,而法治权威的树立与强化,则必然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

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源泉与基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要取得更多的信赖、形成更高的威望,要得到广大人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就必须在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有突出的作为。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仅表现于它始终倡导和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流价值,而且也体现在它较之其他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鲜明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特性,而且必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主流价值方面,发挥更充分的作用,承担更重要的责任。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展示出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治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

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把公平正义作为主要价值追求,一方面是因为,现代法治国家都将公平正义确立为法治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因此,在准确把握现代法治这一共同取向,并且在清醒地认识到公平正义历史性特征的基础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把公平正义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并且坚定地致力于实现这一价值目标。

第二,以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的恰切回应。充分实现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公平正义集中概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的各种企盼;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对党和国家的信赖,树立积极、良性的社会信念的必要前提。

随着我国社会的日益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转型中社会成员利益结构的重要调整与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和期待也愈趋强烈,与此同时,对有失公平、有损平等、有碍公正、有违正义的行为与现象也更为敏感和不满。

第三,以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价值追求,是通过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着眼于积极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公平正义的维护与实现。

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在于,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共同目标,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一部分,从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全局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对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负有更为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具体说,社会主义法治致力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式。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

在此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把公平正义的精神贯彻和落实到具体法治实践中,以具体的法治实践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愿望与要求。因此,一方面,要把广大人民群众有关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与改革的成果,公正地实施社会管理和推进社会建设的合理诉求,及时、恰当地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表达;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平等地享有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公平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让社会主义法治所寓含的公平正义实实在在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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