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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司法赔偿与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有关业务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第二章赔偿范围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实行有关业务部门承办,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

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

第三章赔偿程序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为赔偿案件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赔偿案件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受理、承办和审核。

第二章赔偿范围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关联法规: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一)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再次,追偿条件不同。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相比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赔偿范围窄。*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一致的。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赔偿:(一)与行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二)服刑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自伤自残的行为;(三)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相比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赔偿范围窄。*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一致的。。

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再次,追偿条件不同。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关于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依据有哪些?关于行政

法官对于这方面的判断应不予采信。以防带来不公正的影响。因为精神疾病鉴定的专业性十分突出,加之与法学属于不同的学科。两者存在不一致之处,精神疾病鉴定的专长在于对精神病人状态的诊断,而且法律规定中的刑事责任分类、控制能力、辩认能力方面都存在拟制的情况。

但是精神疾病理论方面共识还远不够,理论发展时间不长,且经验性因素在鉴定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个体的主观性因素占比较大的比例,导致其精确性方面有所不足。所以法官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时,不能过分信赖鉴定人、精神疾病相关理论,而是应该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审查判断精神疾病鉴定意见。

描述: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有重大的影响。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因此对精。

如行政主体对出让的土地的使用、转让、抵押、出租等的监督,可以促使相对人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国有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在相对人有严重过错违约时,行政主体亦可单方面行使制裁权,可以解除合同且不予相对人以任何补偿6。

同时,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行政合同、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性质界定和范围归属均受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处于相对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因而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不能绝对排除经济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法规的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中第2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实现法学和精神病学的共同发展。

1、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无论是合同的内容,还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具有行政行为的色彩。法院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从实体上应首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各种行政基本法律和单行的法律、法规,甚至可以参照规章。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了解证据或决定争议事实,因其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具有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方式对之作证:(1)该证言是基于充分的事实或资料,(2)该证言是由可靠的原理或方法推论而来,且(3)该证人已将这些原理或方法可靠的适用于案件的事实。

第二,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笔者认为应该选择第二种,选择有精神疾病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能够对精神病鉴定审查提供帮助,防止法官审判权的旁落。同时不需要强制医疗的也需要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问题是再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时是否还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其合同性的主要表现,体现了民商法的自治原则。但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完成行政管理,这种意思表示在实质上要受到法律、法规及计划的限制。行政合同纠纷发生后,应主要依据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二、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相关内容(一)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主体也应该是合议庭,合议庭在中国有两种形态,第一,仅有审判人员组成。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有重大的影响。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因此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收容治疗,不仅仅可以维护社会安宁,而且体现出浓厚的人文关怀。

法院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时,通常必须确定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应有的逻辑法则及科学方法,第一,这种专家意见是否建立在充分的事实与资料基础上;第二,这种专家意见是否在可靠的原则与方法上推论而得;第三;该鉴定人是否很可靠的将这些原则与方法适用在认定案件事实的陈述上。

精神疾病鉴定人也应该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官的询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时鉴定意见无效的规定,这为精神疾病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了保障,这仅是形式上有助于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近而做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措施。(二)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方式对于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是由单方面的方式进行审查判断,还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质证,法官居中,之后法官进行认证。根据鉴定意见,在自己的专长之下做出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和辩认能力,近而得出其处于何种刑事责任能力。

可以说:“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彼此间不同的但相对应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相对应的目的就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5,因而它是通过合同这种特殊形式间接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决定了它受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

然而,尽管我国行政合同涉及的领域目前比较宽泛,但由于行政合同的立法不完善,给司法审查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为了弥补行政立法方面的不足,在司法审查时亦有必要依据相关领域的经济和民事法律法规与规则。

尽可能减少重复鉴定、多次鉴定情况的屡禁不止。(三)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内容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涉及专业性特征十分明显的问题。因此从事鉴定首先要具有相关的资质,如果鉴定主体不合格,一个连基本前提都不满足的人,是否有审查判断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不存在异议,以有利于当事人为原则,自行决定采信,并做出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不要求控辩双方出庭质证,避免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但必须对采信的理由在判决当中进行说明。

这对于法官而言也是*容易把握的一环。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前提是不是被业界的大部分专业人士所认可,尽管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说法,但是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把握性的,在这个前提成立的前提下,在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是在所公认的方法、技术、知识的基础上做出的鉴定意见。

以此类推,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也应该有其范围所及之处,在精神疾病进行鉴定时是否要在鉴定意见中做出被鉴定人的控制能力和辩认能力有无,以及做出属于何种刑事责任能力种类的判断。笔者认为,审查范围仅在于精神病鉴定人对其精神状态的判断,不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再决定是给予刑罚上的减免,还是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他们各有自己的专长所在,正如法国精神医学家埃斯基罗尔所认为:“对于这些精神病患者的分类、诊断及责任能力的判定,决对无法依赖一般人甚至于法学人士的知识,于是精神科医师有其决定性的角色。

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7月颁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金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并依此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进而追究违法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的责任。

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又是法院决定适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的重要原因。现代社会中精神病患者的数量不断增多,为了避免当事人被“精神病”化,或者借“精神病”之名而逍遥法外。以下笔者就对审判主体、方式、内容、范围进一步的阐释,以期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完善有一定的作用。

该法仅仅规定由原来的人民法院审理。笔者认为还应当由原来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为他对当事人以前的状况比较了解,由其审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其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对当事人现在状况和以前状况的表现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被申请人可以在法庭上向合议庭陈述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显示自己的精神状态,否认自己具有精神病,法官也可以通过法庭上被申请人的表现,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精神病形成初步印象,从而对鉴定意见进行正确审查判断。

*终做出公正的判决。避免再行进行鉴定。重新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对于强制医疗措施至关重要,希望不久的将来在强制医疗程序的推动下,促使精神病学理论上共识的形成。

现代行政中,行政权经常使用法律规制相对缓和的非权力行政形式,即行政合同作为权力限制的替代物而发挥作用,从而确保现代行政的民主,实现国家行政的目的。尽管行政相对人是为了追求民事或经济利益而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缔结行政合同,但其利益的实现却以行政管理目标为前提,如承包合同中只有完成承包指标,承包人才有奖金,若未完成承包指标则不能取得原工资4。

行政主体作为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签订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主管该项合同的管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享有一些特殊权利,能够管理、监督行政合同,并对违约人依法给予制裁。

工程统计源如果都符合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就可以被采信。否则所依托的前提都是一个未知数,怎么可能保证结果的可信赖性、可重现性和可预测性。对这样的鉴定意见采信会导致冤假错案的风险,百害而无一利。

(四)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范围鉴定意见类似于证人证言,对于证人证言法律规定只需要陈述相关的案件事实,不得发表个人意见,此规定的意旨在于划定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范围,从而明确法院的职权范围,防止证人越权造成对法院公正判决的不当影响。

因此,应根据行政合同的特别法规和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适用相关的行政与民事法律规范和规则。2、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第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描述: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有重大的影响。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因此对精。。。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专章规定了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有重大的影响。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数量不断增多,因此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收容治疗,不仅仅可以维护社会安宁,而且体现出浓厚的人文关怀。精神疾病鉴定意见又是法院决定适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的重要原因。现代社会中...

鉴定意见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一词*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psychiatry)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涉及与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是与法学存在交叉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和法庭提供专家证词和审理案件的医学依据。

因为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性,如果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质证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就像“民主秀”的感觉,你参与其中却力不从心。这种即费时又无意义的制度的命运自在不言中。第二,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而又没有相关背景,从而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诉讼的,应该获得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实现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司法精审疾病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意见中的一种,是指具有具有精神疾病鉴定资质的人对于案件中的有关精神疾病程度进行鉴定后做出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但不是*终结论,仍然要经过司法机关结合全案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既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在不平等地位下订立和履行行政合同,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因此行政合同具有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应受特别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第三、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决定行政合同应适用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予以解决。

”豍因此,在庭审中有必要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因为精神疾病鉴定具有十分明显的专业性,通过质证,可以使法官在较全面信息之下得出结论,而不是仅根据鉴定人一方信息做出认定,否则表面为法官审判认定,但实实际际上还是鉴定人一家之言。

一、鉴定意见概念证据种类由“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是历史性的进步。这也显示出我们对待“科学证据”更加理性化,同时也实现对于法律问题还权于法官,较为明确的厘定了两者之间的界线,对于二者的发展和相互借鉴提供了契机。

既然规定了可以指派律师参加,笔者认为也应该为没有能力聘请专家辅助人,并且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指派相关专业人士参加整个审判,只有做到以上才能实现庭审质证的实质化,才能使法官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的审查具有可行性。

所以二者之间一一对应是难实现的。因此精神疾病鉴定人只按照规定做出精神状况的鉴定,余下部分就是法官的任务。对于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中精神状态内容进行审查即可。对于多次对精神疾病进行鉴定,形成多份鉴定意见,并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此情况,法官不能全部置之不理或者偏听偏信其中某部分,而是应当对数份鉴定意见审查,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不同之处,并且要求该鉴定人出庭加以说明,在控辩双方质证的情况下*终认定。

如果审查判断之后不予采信,告知当事人之后,当事人无异议的,法院直接做出不予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则仍然要以庭审的方式在法庭之上在相对方参与质证的情况下做出是否采信的决定。

为了保证质证的实现必须做到;第一,对于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除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之外,如果被申请人精神疾病很严重出庭可能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可以允许不出庭。

竖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也应该遵守上述规定,同时精神疾病鉴定与其他科学成分占较大比例的鉴定意见有所不同,例如DNA鉴定在当今社会鉴定手段、方式、原理基本上达成共识,而且其客观性所占比例比较大,正确性比较高,人为因素干扰较小。

鉴定人不需要回答律师设定的假设问题。鉴定人可以将有关背景资料给法官,鉴定人也可以提供一些基于对一个人或东西的查验而得到的数据、资料等任何有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的信息,提供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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