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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遗失物、漂流物与遗忘物的意义是相同的,不能因为遗失物、漂流物脱离所有人占有时间长而不保护所有人对遗失物、漂流物的权利。②对于将他人遗弃物占为已有的,是否构成侵占行为的问题。笔者认为,遗弃物是他人抛弃所有权的财物,属于无主物,拾得人可以依据其拾得行为取得该遗弃物的所有权,其占有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侵占罪,所以,遗弃物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立法者在立法时是不会不考虑到这一点的。所以,从立法的本意来讲,本罪的客体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第三,从立法技术上考虑,罪名的设立,应该具有系统性、逻辑性。对于侵占自己经营和管理的财产的犯罪,应根据财产的性质进行分类,如侵占公有财产,应定贪污罪;侵占集体(公司、企业)财产,应定职务侵占罪;而侵占公民私有财产的,原刑法没有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侵占罪,从立法意图上讲,是为了填补侵占私有财产犯罪的立法漏洞。

(注:(日)大场茂马。刑法各论[m](上)。77。(日)小野清一郎。刑法讲义各论[m]267。)笔者认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且还应当包括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财物即非法财物。

这里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对上述权利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具体说,包括三个要素:1。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1)非法占有的界定。

所以,隐藏物也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然而,上述观点,仅属理论上的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将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尚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新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除了类推制度,所以,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侵占他人遗失物、漂流物或隐藏物的行为,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不能追究,这显然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维护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更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客观上并未将该财物由持有变为己有或并未实施“拒不交还”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主观目的没有达到,似应构成侵占未遂,但由于这种情况下行为在客观方面没有具备侵占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则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犯罪未遂了。

在我们国家违法,法律规定。捡到东西要交给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会发公告,无人认领就归国库了。但是这种规定可行性不强。对比国外规定,捡到东西同样上交国家机关,进行公告后无人认领,归拾得人所有。这样有利于大家拾金不昧,也满足了物权法原始取得的理论。

构成侵占罪,犯罪数额可参照*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法发[1995]23号《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数额标准执行,即侵占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但应注意到,职务侵占罪相对侵占罪而言,属于一种较重的罪,所以在具体确定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时,应当比《解释》所确定的侵占本公司、企业犯罪的数额略高。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

对于侵占罪而言,持有他人财物并不是行为人的特殊身份,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形成的客观事实形态。持有他人的物品,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都有可能因法定事由而持有他人财物从而也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的主体,而且,《刑法》第270条并未明确规定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所以笔者认为,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不是特殊主体。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5。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①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注:(台)林山田。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67。)。这其实是混淆了特殊主体所要求的“特殊身份”与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所要求的行为发生的“特定条件”的界限。刑法对于特殊主体的规定,具有法定性,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才能称为“特殊主体”。

即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公民,但已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除外。关于本罪的主体问题,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持有他人财物的人(注: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前瞻[m]。

刑法理论上对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是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而确定的犯罪既遂发生的几种不同形态。结果犯是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既遂的标准,既行为人不仅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而且只有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而行为犯是以行为的实行或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其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既遂。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将数额较大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交还的行为既成立侵占罪,至于行为人*终的目的(即取得所侵占财物的所有权)是否达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看来,侵占罪并非结果犯,而是行为犯。

四、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其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具有非法地将自己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转归自己所有的目的。

因此,倘若行为人侵占上述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被害人的情况、侵占的方法或手段、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等等,仅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看待,对是否构成侵占罪并不起决定作用,因此,行为人所侵占的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既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单位实施侵占的犯罪行为,那么刑法就有必要对此类犯罪作出明确规范,使单位犯罪没有漏洞可钻。所以,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刑法》第270条予以补充,在该条增加单位犯罪的条款。

刑法分则实用[m]。1978。882。)。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行为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我国刑法确认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是否齐备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齐备了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作为法律用语,应该是规范而严谨的,其涵义应具有准确性、特定性、约定俗成性,不能因为实际的需要而将法律用语做违背本义或约定俗成的扩大解释,否则,将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和科学性。其次,根据《刑法》第27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来看,本罪适用自诉案件的程序。

这是刑法将侵占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基本依据。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首先,从本罪的条文表述上来看,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关于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问题,刑法理论界还未见探讨。《刑法》第270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借委托关系、提保关系或事实上的持有、管理而侵占他人财产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也有些单位利用“债”的形式侵占他人财物,长期拖欠债务,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有必要运用刑罚的手段来解决,这便是单位成为侵占罪主体的客观现实基础。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1。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3。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4。

但应注意到,职务侵占罪相对侵占罪而言,属于一种较重的罪,所以在具体确定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时,应当比《解释》所确定的侵占本公司、企业犯罪的数额略高。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

《刑法》第270条第3款既然已明确规定了“犯本条罪的告诉才处理”,说明刑法已从法律上肯定了本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私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或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既认为本罪的客体包括公有财产权,又将本罪限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则使法律显得自相矛盾,既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为了正确认定侵占罪,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侵占罪的理论与实践作初步探讨。一、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第二,行为人以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侵占了他人的遗失物、遗弃物、隐藏物和漂流物,是否构成本罪?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他人财物”,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①对于拾得他人遗失物、漂流物的,如经遗失物所有人或遗失人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遗失物属于自己所有或系自己遗失,并向拾得人提出索要的请求,拾得人扔拒绝向权利人交还,经所有人或遗失人告诉(提起刑事自诉)的,对拾得人的行为应以侵占罪论处。

对于这类行为,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按民事违法行为处理。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可参照*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法发[1995]23号《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数额标准执行,即侵占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特论[m]。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299。);②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注:(台)赵琛。

“他人”的本意是指相对行为人自己而言的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而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或法人。因此,“他人”的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而不包括公有财产和集体财产。

把侵占罪的客体界定为私有财产所有权,将使侵占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相互对应,使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罪名体系显得更为系统、富于逻辑性。如果把公有财产所有权强加在侵占罪的客体中,将使侵占罪变得杂乱无章,使刑法的罪名体系失去科学性、逻辑性。

应交到公安机关

而且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本罪而言,行为人虽然有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但如果所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小,则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也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他人财物”即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他人财物”包括三种情况,即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关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界定,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侵占他人非法财物,是否构成本罪?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学术界未见争议,在国外刑法理论界,有两种观点:a)“肯定说”认为侵占他人非法财物,可以构成侵占罪,即非法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但应注意到,职务侵占罪相对侵占罪而言,属于一种较重的罪,所以在具体确定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时,应当比《解释》所确定的侵占本公司、企业犯罪的数额略高。3。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其理由是:尽管在民法上,委托人(给付人)对其交付别人代管的非法财物是没有返还请求权的,但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注:(日)大场茂马。刑法各论[m](上)。644。);b)“否定说”认为,侵占他人非法财物不构成犯罪,即非法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是:委托人对其交付委托的非法财物没有所有权,不得请求返还其物,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不能主张所有权的保护。

这里所谓的非法占有,具有特定含义,即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归己有,拒不退还。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侵占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之上的。

(3)如果在保管物的委托人、遗忘物的遗忘者、埋藏物的埋藏者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向行为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之前,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将该财物予以变卖的,虽未有公然拒绝权利人请求的情节,也应认定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自己具有类似于所有人的地位,将其所持有的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并且利用该物的经济价值。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归己所有”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只是将所持有的他人的财物予以使用或延缓不交,并没有归己所有的意思,就只能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侵占罪。

(4)如果保管物的委托人、保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第三人将保管物予以“盗窃”或勾结第三人直接将保管物予以私分的,却谎称财物被盗,虽未有公然拒绝权利人请求的情节,也应认定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首先是合法持有,但并未取得所持有财物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基于所有的意思将持有变为据为己有,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数额较大,那么行为人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行为就变成非法占有,即侵占。

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首先是基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实践中看,持有他人财物的合法性原因或根据既有法律上的又有事实上的,主要包括:a)委托关系;b)租赁关系;c)无因管理;d)借用关系;e)担保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承认侵占非法财物构成侵占罪并不意味着承认财物给付人对该非法财物享有所有权,更不能认为法律保护非法财产所有权。将非法财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对侵占行为本身的否定,体现了法律的评价功能,这与抢劫赌场赌资应构成抢劫罪的道理是相同的。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其财物的*基本的权能,对这一基本权能的侵犯,往往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妨害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后的《刑法》第2条刑法的任务中增加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特别规定,在第13条犯罪的定义中也特别增加了“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被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说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是一种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被人发现、经所有人主张权利,要求其退还或交出,而仍拒不交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情节呢?笔者认为,《刑法》第270条所指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如果当保管物的委托人、遗忘物的遗忘者、埋藏物的埋藏者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向侵占行为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并且举有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其合法所有时,行为人无视证据,公然加以明确拒绝的,即应认定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归己所有”的意图必须出于“非法”,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才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纵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归己所有的意图,如果不是非法,而是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则不构成本罪。

判断行为人的侵占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考察行为人是否首先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即是否依据合法原因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则当然不可能构成侵占罪。(2)“他人财物”的界定。

当然,你如果拾得的钱很多,那么失主找到你,你就要还,如果拒不返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必须自诉的案件,也就是说失主找到你,你拒不返还,失主只能去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不会接受侵占的报案的。

(2)如果当保管物的委托人、遗忘物的遗忘者、埋藏物的埋藏者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向侵占行为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并且举有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其合法所有时,行为人将该财物予以藏匿,而谎称财物被盗,又以各种借口拒不赔偿,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

(5)如果侵占行为人在财产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时,虽承认了权利人的主张或权利,但在其后又擅自处理了该财产,致使无法实际交还的,也应认定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三、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尽快将侵占他人遗失、漂流物和隐藏物的行为补充规定在《刑法》第270条之中。2。行为人所侵占的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侵占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时,才能成立。

③对于隐藏物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犯罪对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隐藏物是以埋在地下的方式隐藏的,应以埋藏物对待,当然应成为本罪的对象;如果隐藏物是隐藏于地面上的,行为人无意中拾得,并故意占为己有,经所有人或隐藏人索要,拒不交还的,也应以埋藏物对待,按本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隐藏物与埋藏物对于本罪的性质是相同的,只不过藏匿的方式不同而已;如果行为人事先知道隐藏物(亦包括埋藏物)的所有人或隐藏人(埋藏物)是谁,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隐藏物(埋藏物)占有己有的,则属于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

此外,本罪非法占有的故意必须发生在持有关系成立之后,如果在不具有持有关系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各种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侵占罪,而应按侵犯财产罪中其他相应的罪名论处。五、侵占罪既遂的认定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既遂。

这样,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这里的所谓“持有”是指他人财物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而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虽然表面上“持有”他人财物,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则不构成本罪所要求的持有。

作为“告诉乃论”的自诉案件,其*基本的特点是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利益,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或公共利益,就只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不能适用自诉程序。

构成侵占罪,犯罪数额可参照*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法发[1995]23号《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数额标准执行,即侵占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捡到东西后拒不归还的是否触犯法律

捡到东西后拒不归还的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在野外捡到古董会违法吗<无主的&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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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学校老师经常讲“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的确如此,进入社会后我真正体会到了这名话的含义。记得在学习工作期间,有些问题我老是搞不懂,但是我就很怕问他们,因为有时候我怕他们认为我很烦,所以我就只有自己寻找答案,好长时间自己就活在迷糊之中,总是不知道这为什么应该这样做,那为什么又要那样做呢。

我想那两个男子一定是看见她同学寄钱了,起了邪念。现在想起来都还毛骨悚然,吓得我都不敢出去了。社会有时就有这么可怕,但是只要注意一点就不会出什么大事的,未来的路还很长,需要我们去选择去面对,我们需要在适应社会、追求目标的同时学会保护自己,这样我们的未来才不会是梦,才不会拟好计划而没机会尝试。

室友兼校友的她一天和她的同学出去,她同学要寄钱回家,她正好又要去做头发,所以她同学只好一个人去银行寄钱,可是当她再一次看到她同学的时候,她同学正在被两个流氓似的男子追赶,那场景简直把人吓死了,跟电视里一些抢劫开始的场面差不多,还好后来总算摆脱了,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机遇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我相信我的未来不是梦。生活不是无奈的,只是太懒惰罢了,一个有计划的人,他的生活一定过得很充实,很幸福,因为他一直在朝一个方向努力;虽然努力了不一定成功,但是放弃了就注定失败,只要他努力过就一定会有收获,就一定会比上一次做得更好。相信总有一天,因努力而累积的经验一定会让他成功的,所以我相信我的未来我做主。17岁的我还没毕业,就从学校直接进入了社会,社会一个让人多么想瞭望的字眼啊!可是当我还正在为终于可以无拘无束而高兴的时候,面临要立足于社会的所有问题的接踵而至,又让我慌了神。这时,我才感觉到自己处身于社会这个大圈子里是多么的渺小与无助,就像广袤无垠的沙漠里...

我的未来我做主,相信一切都会因你的努力而成功。努力过了、拼搏过了、追寻过了,未来、目标才会不再遥远,不再成为梦,放弃、半途而废只会让目标更加遥远,让未来成为梦。虽然人有时应该现实一点,但是有时我们有必要去遐想一下自己的未来,计划一下自己的将来,为自己以后的人生建好框设好架,画好一张美丽的蓝图。

我的未来我做主!生活给了我起航的目标,生命给了我生活的方向,时间给了我生命的意义,生命给了我遐想的空间。珍爱生命,善待生活,珍惜时间,策划未来,让我们的生活更精彩,让我们的生命更有意义,让我们的时间变得更充足。

不过现在还好啦!和他们熟了之后就大胆的问了很多问题,所以后来也不再迷茫,不再…。其实这个也不算什么,主要是真正走到了社会中去,有时很可怕。每次她们回来,都会听她们讲一些惊心动魄的事。晚上坐在宿舍里,他们老是说广东这边很乱,以前我还不信,直到那一件事情发生后,我就不得不信了。

因为我相信我的选择我布署,我的未来我做主。我的座右铭,我的未来我做主。

虽然我们没有预知未来的神通,但是我们有思想缜密的头脑,新人类的智慧,精密的计划。只要有计划的行事,我们就会生活得更精彩,更充实。走一步算一步,只是局限于生活把我们的压迫得喘不过气来的时候*糟糕的想法。

我的未来我做主,相信我会一直朝着一个方向走,朝着我计划的那个方向走的。出来工作了,才知道其实生活并不简单,工作也并非易事。多多少少都有一些艰难险阻,路依然要走,可前方的路你选好了吗?虽然生活本来就压迫着你,但是,你难道从来没想过自己以后的路要怎么走吗?的确,我想过,但是前方的路是一片渺茫,想知难而退,可是回头看走过的路虽然曲曲折折,但依然精彩美丽,那么多的困难我都挺过了,难道要这样半途而废吗?不行,我一定要走过,不历风雨怎能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法律上这么说。不过么......

这时,我才感觉到自己处身于社会这个大圈子里是多么的渺小与无助,就像广袤无垠的沙漠里一粒小小的沙子,任凭风吹日晒,更不敢遐想自己的未来,不过我相信时间会改变我的。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我渐渐觉得自己的未来不再那么飘渺,至少不像刚来的那样遥不可及与迷茫。

生活是什么?是单纯的活着吗?不是,是指能够存在于这个世界吗?也不是,是指快乐地活着,让亲人、朋友、所有与你有关系的人感到快乐。只有这样你所拟的计划才有意义,因为生活就是快乐的活着,我的未来应该由我来做主。

相信只要我走过了,未来一定不是梦,不管前方有多困难我一定要走过去看看。走过,看过,尝试过,才会觉得人生没白过;试过,努力过,体验过,才会真正知道到底有多难;相信我的未来不是梦,我的未来我做主。

相信总有一天,因努力而累积的经验一定会让他成功的,所以我相信我的未来我做主。17岁的我还没毕业,就从学校直接进入了社会,社会一个让人多么想瞭望的字眼啊!可是当我还正在为终于可以无拘无束而高兴的时候,面临要立足于社会的所有问题的接踵而至,又让我慌了神。

让我的未来更有希望。风依旧在吹,雨下个不停,风雨中我们是否知道,不管前方有多少困难我们都应该勇敢前行,既然选择了,就应勇敢面对,就应坚持走下去。让我们在风雨飘摇中继续前进吧!逆流而上朝计划的目标走才是人一生中*应该做到的精神。

此后,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结识了很多朋友,虽然下班之后有一些无聊与乏味,但是我体验到了工作时除了辛苦之外的另一份喜悦和很多人一起分享快乐承担痛苦是一份喜悦吧!因此,我又多了几份对生活的信心,对工作的积极,对未来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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