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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

已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对请求权人有何意义?已

如在一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行到1年零8个月时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月,那么,这两个月不计入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月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至期满2年,即还有4个月的时效期间。如果时效进行到1年零4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月,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月,而不是8个月。因为在*后6个月之前的2个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图示如下:A(开始)B(1年4个月)C(1年6个月)D(1年8个月)E(2年)F(2年2个月)从A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假定没有其他事由出现,在B点发生了不可抗力(中止事由),该事...

如果时效进行到1年零4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月,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月,而不是8个月。因为在*后6个月之前的2个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图示如下:A(开始)B(1年4个月)C(1年6个月)D(1年8个月)E(2年)F(2年2个月)从A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假定没有其他事由出现,在B点发生了不可抗力(中止事由),该事由一直持续到D点,则根据时效中止的规定,BC之间的时间不应当作为时效中止的内容,而应当从C点开始诉讼时效中止,因此不管中止事由在C点以后的什么时间结束,当事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的时间均为6个月,即*后截止日应当在F点。

时效已过,在法律上已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但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首先,对方同意履行债务的不在此列,第二,如果起诉法院是会受理的,受理后如果对方不提时效问题,法院是不会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这样你的权利也就得到保护了。所以时效已过失权的情况就是对方在起诉后以时效已过抗辩。

同上,消灭的是请求权人的胜诉权,但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请求权人来说,并没有消灭实体权力,只是不受法院诉讼的保护,也就就是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权力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如在一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行到1年零8个月时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月,那么,这两个月不计入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月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至期满2年,即还有4个月的时效期间。

从A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假定没有其他事由出现,在B点发生了不可抗力(中止事由),该事由一直持续到D点,则根据时效中止的规定,BC之间的时间不应当作为时效中止的内容,而应当从C点开始诉讼时效中止,因此不管中止事由在C点以后的什么时间结束,当事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的时间均为6个月,即*后截止日应当在F点。

侵权问题-能否通过侵权请求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补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的价值减少或灭失,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夫过错的举证责任。

我认为应通过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这是由物权的特征和物权的效力所决定的。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因此,其权利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现在《物权法》草案根本没有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问题,仍然适用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

总之,按照这种理论,返还原物就不能根据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但是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研究极其粗糙。《民法通则》的制定者自己都没搞清楚“侵权”的意思。

不管是按照按照罗马法的体系,还是德系民法理论,侵权主要是指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与物上请求权无关。按照他们的法律体系,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本是两码事情,一个规定在物权法里面,属于物上请求权,一个规定在债法侵权章里面。

这两个请求权构成,适用条件,时效问题都有很大不同。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债权问题,受一般诉讼时效约束,而返还请求权,它的时效问题,有的国家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受取得时效的限制),有的国家规定的是长时效限制。

把以上两者完全混同的。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要求义务人返还原物的诉讼是侵权之诉。也就是按LZ说的按照侵权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在诉讼时效上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在《物权法》通过以后可能会有一点点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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