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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主要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内容如下: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一)调人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人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七)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如下:有下列违法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货值10%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货值5%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如下:有下列违法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具体有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检査站名称、地点等报农业部备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内容如下:划定疫区和保护区,要同时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椬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是什么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内容如下: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査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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