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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诉讼费(返还原物诉讼费收取)

我国对盗窃以后返还原物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占有回复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如何区分啊?

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3.要件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综上,个人比较倾向于依据保管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别进行处理,这样各自均有救济途径。

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如果B愿意履行这个变更的合同,把物品交给了买受人C之时,此时B履行保管合同的交还物品的行为就消灭了原来的保管之债,并且C是基于债权返还请求权(基于保管合同)拿回了物品。如果B不愿意履行这个变更的合同,不把物品交给C,那么由于物权变动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B时,所有权已由A变更到了C,那么C基于所有权人可以要求B返还原物(物权返还请求权)。如果已对物品造成损害的,同时可以要求C承担违约(保管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择一而使。---------------------------------------------------------除了我所摘引的内容存在些许不周密之处外,其他部分的理...

前者适用于占有,后者适用于所有权

占有回复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如何区分?分别怎么适用?1.法律依据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

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如果已对物品造成损害的,同时可以要求C承担违约(保管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择一而使。---------------------------------------------------------除了我所摘引的内容存在些许不周密之处外,其他部分的理解我认为是和通说契合的。

如果B不愿意履行这个变更的合同,不把物品交给C,那么由于物权变动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B时,所有权已由A变更到了C,那么C基于所有权人可以要求B返还原物(物权返还请求权)。”出让人“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是在出让人、受让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格局中,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法债权让与的规定。

此时出让人将基于保管合同的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让与受让人,同时通知第三人(保管人),债权让与对保管人发生效力,此时如果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出让人保留了支付保管费的义务,B交付保管物并不消灭保管之债。

“如果已对物品造成损害的,同时可以要求C承担违约(保管合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择一而使。”如果保管人对保管物造成损害的,此时到底是向出让人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还是径行向保管人主张保管合同的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径行向保管人主张侵权责任,我认为是存在争议的。

就摘引的内容分别陈述我个人的看法,供你参考:“如果B愿意履行这个变更的合同,把物品交给了买受人C之时,此时B履行保管合同的交还物品的行为就消灭了原来的保管之债,并且C是基于债权返还请求权(基于保管合同)拿回了物品。

(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惟应注意,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的,不影响占有被侵占的物权人基于《物权法》第34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1)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保管时即存在瑕疵,应当由出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宜向保管人主张民事责任;(2)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保管后发生损害的,有偿保管场合,保管人保管不善(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应当向寄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场合,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所谓“侵夺”(法条用“侵占”一词),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

如果B不按约定向C交付保管物,既可以成立基于债权让与合同的违约责任,C也可以直接依据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B返还。只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要件之一是无权占有,保管人占有保管物能否认为是无权占有是存在疑问的。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惟须注意的是,直接占有人可以请求侵占人向自己返还占有物,间接占有人只能请求侵占人向直接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但这两个请求权系属不同的请求权,具有以下主要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但是对于受让人来说,上述保管合同终究是存在于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将保管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别进行处理,换言之,如果发生保管合同责任,由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解决,如果发生买卖合同违约情形,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解决。

因为有很多时间点实际上是很难举证的,比如说,理论上在返还请求权让与通知到达保管人时,受让人即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如果在这之后发生损害(实际上这本身很难证明),应当由保管人向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检验责任的成立),而在这之前发生损害的话,因为受让人还不是所有权人,无从主张侵权责任。

1.法律依据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3.要件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是占有回复请求权,而不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才是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可以发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抢走,甲既可以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也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占有只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要求恢复的是占有权而已,原物返还的话就得所有权人了,要求恢复的是全部所有权。

如果B愿意履行这个变更的合同,把物品交给了买受人C之时,此时B履行保管合同的交还物品的行为就消灭了原来的保管之债,并且C是基于债权返还请求权(基于保管合同)拿回了物品。如果B不愿意履行这个变更的合同,不把物品交给C,那么由于物权变动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B时,所有权已由A变更到了C,那么C基于所有权人可以要求B返还原物(物权返还请求权)。

占有的动产被盗、被抢,占有的不动产被霸占均属于“侵夺”。因此,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符合《物权法》第3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原

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1)所有权人或者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上述规定的内容一般被称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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