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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于哪些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什么权利)

关于20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司法题有点疑问20

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人主观不行使权利的情形,以提高时效期间的“含金量”。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起诉后又撤诉的,其起诉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起诉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5.诉讼时效中止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二)诉讼时效中断1.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2.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例如瘟疫、暴乱等。(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

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

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编辑本段]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

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三)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若此状态不存在,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20年期间时一个时效上的概念,它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只是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将不再保护其诉权20年内知道权利受侵害的,从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

(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3.中止时效的发生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编辑本段]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2)法定事由发生在*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编辑本段]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中止1.概念。

已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保证期间怎样计算?债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应当计算在诉讼时效内。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应当计算在诉讼时效内。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于一般保证人,必须是债权人以起诉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只要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即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时效。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诉讼时效成立的基础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诉讼时效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如何有借条证明的确借钱没还,法院都争取调解结案。

诉讼时效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楼上基于这点已经说得非常明显。但是对于绝对权来讲,并没有诉讼时效这一说的。

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这几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放宽时效的。当事人不提时效,法院不能主动干预。有证据可以导致时效中断,即使证据效力不高,法院一般都会认定时效中断的。

如果胜诉权和抗辩权同时存在,这就牵涉到权利竞合问题。很显然此时抗辩权要优先于胜诉权。至于时效为什么是两年,这是个程序法问题。规定两年并不是两年*合适,甚至人们并没有进行系统的科学论证到底多久*合适。

它的存在可能还是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二是诉讼时效是法律保护的请求权的期限,但不是强制性规定权利消灭,只是视为放弃了请求权。比如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就是一种例外。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我们国家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在实践中的确有点短。所以有学者建议以后修改民法时把诉讼时效改为5年。至于为何当年出台民法通则时规定为两年而不是三年或四年,立法时的领导拍屁股定的,没啥理论根据。

书还很少涉及到诉讼时效的理论依据。个人认为:一是立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只是一个大致的时间判断,所以取个整数有利于记忆和计算。

呵呵,你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独特的视角。我看了十几年

所以并不是消灭基础权利。三是理论的存在往往基于一个公认的基本道理。诉讼时效成立的基础也许就是“权利可抛弃”、“法律不保护懒惰者”吧。

法官不主动审查时效问题是指,法官不能主动提醒被告。过了诉讼时效不意味着原告失去了胜诉权,而是被告获得了抗辩权。就是说,如果被告不主动以时效问题进行抗辩,原告已然可以胜诉。

王泽鉴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一是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二是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三是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四是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程序法一定要有一个标准的程序,因为“符合程序的判决不一定是*好的,却是可以接受的”。为什么过了一天都不行?这就体现了法律的僵化性——法律也不是*完美的制度。为了弥补这一点,于是就有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制度。

中国人都没时效概念的,老百姓都认为你借我钱,有借据,过两年你就可以不还,这是坚决说不过的。所以法院判原告败诉。有的就会到法院闹。现在讲和谐稳定压倒一切。一闹,法院是有压力的。所以现在提出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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