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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条例于2011年)

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吗

道路交通事故肯定不能适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5)移送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的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中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包括农机管理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例如,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其登记、驾驶证的发放、安全检验和定期审验等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管理,但由拖拉机引起的交通事故一律由公安机关处理。在具体处理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即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至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在具体处理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即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至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管辖分工如下:(1)地域管辖: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如果这个事故的肇事人之一是企业员工,适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只是这个调查处理是充分建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遵从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纯从企业规章制度出发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第(五)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对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4)先行处理:指定管辖前,*先发现或者*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的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中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你好,不适用。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2)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包括农机管理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例如,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其登记、驾驶证的发放、安全检验和定期审验等工作由农机管理部门管理,但由拖拉机引起的交通事故一律由公安机关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

请参见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文件都明明白白写着的。..

2、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3·3·7·5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及纠正1、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预案效果进行分析、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和改进措施,及时调整不适宜的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的一部份内容,其目的及作用机理等摘录如下:3·3·7事故的应急救援3·3·7·1目的对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和响应管理,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及可能带来的疾病、伤害和环境影响。3·3·7·2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并上报公司审批。2、项目副经理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审批后的实施。3、各职能部门按预案要求配合执行。3·3·7·3应急救援预案编制1、项目副经理应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结合工程特点,识别重大环境因素、危险源,进...

3、存在潜在危险因素的项目应列入应急预案中,如火灾、触电、台风、高处作业,塔吊及起重吊装、井架、脚手架倒塌、混凝土支模板垮塌、食物中毒、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等。4、当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施工,且施工过程可能发生潜在事故时,项目部应对预案的可行性进行试验(或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

2、应急救援预案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内容)A、根据环境、安全应急的目的不同,识别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B、可能发生的事故名称、性质、后果;C、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明确指挥、成员间的职责权限、义务、关键人员名单;D、与内外部的联系方式(包括消防、医疗急救等)E、应急器材设施、设备的配置(包括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动力逃生工具、安全避难场所、安全开关和切断阀、消防设备、急救设备、通讯设施等)以及维护方式;F、报警联络步骤、方式、疏散路线、程序、救援措施等;G、预案演练(培训)计划及设备有效性测试计划。

5、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培训、预案演练,使员工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并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物资,做到组织全、责任明、方法清、设施齐。3·3·7·4应急响应1、事故或应急事件发生后,项目部应按预案要求做好下列工作:A、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各就各位;B、根据预案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分工落实,实施抢险救援工作;C、立即上报事故情况(消防、公安及主管部门);D、采取措施防止事故(事态)扩大,根据事故性质、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E、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F、通讯联络、车辆调度、组织伤员救护等。

2、项目部应根据预案进行演练,对预案演练效果作出评价,必要时对预案作出修订。3、项目部应根据演练中设备、设施的测试情况,及时更换不适宜的设备、设施,对组织人员的不符合进行调整,确保预案的良好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的一部份内容,其目的及作用机理等摘录如下:3·3·7事故的应急救援3·3·7·1目的对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和响应管理,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及可能带来的疾病、伤害和环境影响。

3·3·7·2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并上报公司审批。2、项目副经理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审批后的实施。3、各职能部门按预案要求配合执行。3·3·7·3应急救援预案编制1、项目副经理应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结合工程特点,识别重大环境因素、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潜在的重大事故和紧急情况,组织项目技术人员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应急处置原则?发生食品

1。正确理解事故单位。譬如:学生在校集体就餐,食用了社会上餐馆送的食物后发生了食物中毒,此时学校是事故单位还是餐馆是事故单位?谁是进行处置与报告的责任人?在这种情形下,学校和餐馆都是事故单位、都是责任人,否则不利于及时、有力地处理事故。

这里做三点提示:1?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这里“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指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较长,食品安全事故也有可能发生在进出口、食用农产品进人市场之前等环节,这就需要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行政处罚。

处置原则: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联合行动;依靠科技,社会参与。实践经验证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在*快时间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恢复正常秩序,两个措施*重要:一是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二是及时报告和通报,以便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因此,不可将事故单位理解为事故责任单位。2。处置与报告应当同时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开展的处置工作通常包括对事故受害人的医疗救治、对涉案食品及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的提取、留样k者封存等。

食品安全事故无论发生在食品生产经营的哪一个环节,一经发生,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不是向其他部门报告。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指的是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突然,波及面广,有害食品和受害人员流动性强,有的事故后果可能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单位不依照此规定进行处置和报告的即构成违法。(一)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进行处置、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1。正确理解事故单...

2。处罚种类。本条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违法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四种:一是警告;二是责令停产停业;三是罚款;四是吊销许可证。3。与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相比,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隐匿、伪造有关证据的违法情形以及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同时,将罚款幅度由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二)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应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单位不依照此规定进行处置和报告的即构成违法。(一)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进行处置、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指的是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突然,波及面广,有害食品和受害人员流动性强,有的事故后果可能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而这些工作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结束后再报告难免会造成事故扩大。因此,报告应当与现场处置同时进行,不可顾此失彼。3。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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