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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有哪些?证券市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文件(88)国税地字第01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27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修改并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股票上市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7)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文件。4。订立上市协议书。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当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当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6)*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股票上市申请。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完毕,召开股东大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2。审查批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3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修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书。(2)公司登记文件。(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4〕10号发布,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号发布,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0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7〕5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修改并公布,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1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国现行的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股票上市的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1。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发布。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86)财税地字第00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有哪些?证券市场法

现在电子商务已经开始在农村发展起来,不过还是起步发展期,后面的市场前景很辽阔,不过如果真的能够蓬勃发展,还需要从下面几点拓展思路:一、大力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大力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大力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大力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人才,,,,提高农民信息素质提高农民信息素质提高农民信息素质提高农民信息素质一是加大农村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计算机,提高农民的信息素质,调动农民利用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现在电子商务已经开始在农村发展起来,不过还是起步发展期,后面的市场前景很辽阔,不过如果真的能够蓬勃发展,还需要从下面几点拓展思路:一、大力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大力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大力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大力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人才,,,,提高农民信息素质提高农民信息素质提高农民信息素质提高农民信息素质一是加大农村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计算机,提高农民的信息素质,调动农民利用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二是明确培训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合作组织等是当前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的主要带动力量,对信息接受能力强、传播速度快,培训应以这部分人为重点,能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培训效率。三是引导大专院...

二是明确培训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合作组织等是当前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的主要带动力量,对信息接受能力强、传播速度快,培训应以这部分人为重点,能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培训效率。三是引导大专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进入农村地区进行“技术扶贫”,为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队伍保障。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是要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同时加强信用环境的建设,以保证网上正规渠道技术、产品、市场信息的可靠性,以形成良好的网上市场环境。由于我国农村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的现实情况,农村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在很多方面甚于城市。

四、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农业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充分借鉴在信息立法以及其他的一些体制和做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农业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与相关电脑厂商合作,为农民提供一批性价比高、具有品质保证的电脑网络设备,鼓励和帮助农民上网,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搭建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的信息应用能力。

在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多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已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政府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降低农民上网的管理维护费用,降低或减免“三农”短信定制费用,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三、构建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农村不具备有组织、完善的销售网络体系,所以难以将分散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汇集到大市场中去,这就是“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

虽然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才刚刚起步,但随着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相关条件的成熟,今后几年有快速发展!(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谢谢。)。

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元,单个农户无法适应农产品市场的快速变化,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是平台的缺失而非市场缺失或需求缺失。而建立单个农户和市场之间的电子商务平台,是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间平台缺失的有效手段。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哪些?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生效时间:1999-7-1开始实施。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市公司收购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协议收购的程序收购活动的监管收购中的国有股从业人员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12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证券交易一般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上市: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持续信息公开:内容、原则、方式、监管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交易的禁止行为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第三章人民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第四章业务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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