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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多少盒印度药违法

我不是药神陆勇:代购印度仿制药被抓,300病友联名写信求情,现状如何

陆勇,江苏无锡人,他毕业于东南大学,毕业后没几年就开了一家针织品出口公司,生意蒸蒸日上,小日子过得还算滋润。遗憾的是,陆勇却在2002年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若不赶快加以治疗,恐怕只有3-4年可活了。也许是看陆勇过于沮丧,医生很快便提出了一个治疗方案:如果他坚持服用一种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不但可以稳定病情,还能回归正常生活,只不过,格列卫的价格偏高,市场价高达23500元一盒。

当生命与金钱被同时放在天平上时,相信大多数人都能瞬间做出抉择,当然,陆勇也不例外。尽管格列卫的很贵,但它却是陆勇*后一颗救命稻草,他无论如何都会抓住。于是,陆勇每个月都会拿出一笔钱购买救命药,他才刚刚30岁出头,还不想这么快结束生命。然而,陆勇倒是不差钱,可是其他患者呢?要知道,格列卫的价格几乎是黄金的20倍之多,这并不是一个普通家庭能承担得起的。

此外,若是按一个月吃一盒药算的话,患者一天就要吃进去800元,一年下来就要吃28.2万。所以说,陆勇吃了2年后也有点消费不起了,这些钱都能在北京买一套大房子了,再这样下去,他的家底也得被掏空。更心酸的是,在陆勇生意不好的几个月,年迈的父亲为了让他吃上救命药,不得不再次出门打工。可是,父亲却在一次意外车祸中去世了,陆勇懊悔不已,为了吃上一口救命药,他竟永远失去了父亲。

后来,陆勇建了一个慢粒白血病交流群,群友都是一些来自不同家庭,同时又和他患有同种病的人,他慢慢了解到,原来在100人里面,能吃得起药的人只有2个,其中一个还是他自己,而其他90多个人,只有在进入“急变期”之后才会拿钱买药,虽然他们明知已无力回天,但还是希望能多活几天,毕竟这也是家人的共同意愿。

2004年6月,陆勇偶然在网上看到了一篇韩国病友的文章,他这才得知印度有一种格列卫仿制药,一盒仅要4000元,比真药的价格低了5倍不止。实际上,4000元的价格也不低,对患病的普通人来说,这也是一笔极大的开销。不过,当陆勇检测后得知,印度仿制药和真药的功效相似度为99%时,马上就来了精神,正所谓“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倘若每个月花4000元就能续命,相信大部分人都会乐意之至。

于是,陆勇开始尝试使用印度药,2个月后,他去医院检测了一番,结果发现身体各项指标完全正常,也就是说,印度仿制药的功效和真药的确相差不大。就这样,陆勇把这一消息发到了群里,把印度药推荐给其他病友。不过,大部分病友却没有陆勇这么“神通广大”,他们搞不到印度仿制药,只能拜托他帮忙代购。

正所谓“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为了帮助病友延续生命,陆勇也豁出去了,他根据印度药上面印有的厂址,找到了印度药的厂商,后来又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手续后,他终于拿下了印度仿制“格列卫”的直接购买权。从此以后,陆勇便开始为病友代购,他和印度厂商打了个商量,看看是不是能走一下“团购价”,毕竟他一次性拿货的数量也极为可观。

出人意料的是,印度厂商当即便同意了,陆勇的“团购价”不值钱低了不少,从*初的4000,先是降到3000,之后又2800、2500、1500,直到2014年的200元每盒。为了让病友买到便宜药,陆勇实在付出太多了,他多年来一直任劳任怨,从未赚过一分黑心钱,他的代购行为纯属自愿,没有从中获取利润,另外,病友也十分信任陆勇,因为是他给大家找了一条活路……

不过,陆勇也是有一点“私心”的,他希望印度公司能继续生产二代、三代药,这样的话,病友也会有了活下去的信心。然而,尽管陆勇的想法是好的,但无疑过于天真,他代购印度药的行为已经触犯到了国家法律,尤其他还在网上买了3张用于交易的信用卡,这一切行为都为他日后的入狱埋下了祸根。2013年8月,陆勇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捕,与群友失去了联系。

众所周知,陆勇乃是几百,甚至上千病友的买药媒介,他一旦被抓,广大病友的生命就没了保障。于是,300病友联名写了一封信向法院求情,他们说陆勇并没有犯罪,他只是帮大家购买药品罢了,并没有从中牟利。2015年1月,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陆勇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违法性,但并没有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1月29日,陆勇被无罪释放,他的行为得到了肯定与赞赏,因此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2018年,我国已经有19个省市相继把格列宁纳入医保,来找陆勇买药的人也越来越少。此外,我国还对进口药实施“零关税”政策,也就是说,陆勇的“代购之路”彻底走到了尽头。不过这样也好,因为陆勇的本意就是挽救病友的生命,如今一切都走上了正轨,他也乐得清闲,一边打理自己的生意,一边过着简单而充实的小日子。

海外代购药品违法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电影《我不是药神》全国热映

这部影片触动了观众*敏感的神经

对生命的关怀和对弱者的同情

无疑是这部影片*大的亮点

影视作品源于生活反映现实

今天,我们谈谈海外代购药品

应注意哪些问题

影片中的主人公因代购国外用于治疗慢粒白血病的印度仿制药品而涉诉,涉诉罪名正是销售假药罪。广大代购一族大多对此知之甚少,甚至认为代购“正规”药品的行为,完全不会涉及法律问题,殊不知,代购并不是任何东西都能涉及,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个人从事药品代购。下面列举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小康从2015年11月起,在家中通过网上注册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日本生产的商品。眼看着生意日渐起色,令小康没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却是法律的制裁。2016年9月26日小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因竟是他销售的来自日本的“无毒无害”的小药惹的祸。公安机关从小康家中起获“大正制药新磺胺甘草酸IRIS眼药水”54盒、“模范堂儿童感冒颗粒”等九种标签上均注明“医药品”字样的日本产品143盒。

小康在店铺内销售的药品,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经查,由于小康的网店记录中实际成交量、成交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小康积极认罪,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检察工作,*终,小康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案例二

小张自2016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其租住房屋内,通过网上注册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德国“PROSPAN”(小绿叶)牌止咳糖浆,2016年9月26日小张被抓。公安机关从其租住地当场起获上述糖浆46瓶。同样是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终,小张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为什么在国外合法销售的药品,在国内销售却要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呢?

原因在于,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在我国,药品的评审、生产、检验、销售、定价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严格的监管规范和管理体系。

法官释法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由此可见,进口药品的销售,无论是药品的品种、种类,还是销售药品的主体,均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药品管理法》还对药品的采购、验收、购销记录、保管、甚至是进口口岸的选择等,作出了严格的规范。

因此,药品的进口和销售绝不是任意而为之的。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民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

近年来,大量的销售假药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已多次出现,国家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显然是必要的。

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做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第141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正是由于假药危害严重,一方面危及人们身体健康及生命,另一方面也有损于国家的药品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因此刑法才作出如此规定。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即无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等后果,均构成此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结果犯,即需要造成一定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49条分别界定了何为假药、何为劣药。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可见,如果海外代购的药品符合上述情形,就会被认定为假药、劣药,同时也必然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

通常意义上的“假药”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实质上的“假药”

,即药品成分作假或不符,不具有治愈疾病的功效,这种实质上的“假药”通常均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即使无毒无害,不直接危害健康也会因缺乏有效治病成分、延误治疗而危害健康。

而另一种则是形式上的“假药”

,所谓形式上的“假药”,即药品本身具有有效成分且具有治病救人的功效,但是因缺乏药品所必须具有的形式特征,破坏国家药品管理秩序而被界定为假药。

海外代购的药品,大多均属于形式上的假药。这种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或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由于代购药品是国外生产的药品,未获得我国药品监管机关的进口审批和检验,未在国内备案并取得注册证书,代购人擅自购买后在国内销售,应属于“假药”。

追本溯源

我国刑法之所以要将未取得进口批注文号的药品认定为假药,原因在于,

未经批准进口的海外药品存在许多隐患

第一,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对于一些药品的品质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在运输、保管等环节环境恶劣,达不到相关要求,药品的品质会大打折扣,甚至对健康弊大于利。

未取得进口批准文号、非经合法途径进口的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往往达不到合适的环境要求,存在较大隐患。

第二,我国对于药品的生产环节质量要求严格,国内药业生产有着统一的国家标准。而

未获进口批准的国外药品不在国家的监督管理体系之内,其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药品通常都会有详细的使用说明,标示药品的使用禁忌、用法用量、副作用等,合法进口的药品,其说明书是中文的,以便患者能够充分的理解并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进行服用。而

非法入境的药品一般没有中文说明书,极易造成误服而危害身体健康。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

我国才把未经审批进口的药品界定为假药。

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是广大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的是真正贩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代购一族和消费者,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判断能力,避免因代购药品受到法律处罚,或者因使用不良代购药品而对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编辑:徐鹏俐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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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帮忙病人购买印度药

如何合法的帮忙病人购买印度药

毫无疑问,*近这两年印度药代购风靡全国,今年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更是把代购境外仿制药推上了风口浪尖,全民讨论是生命重要还是法律重要。

显而易见,政府也加大了对肿瘤药的报销力度和加快了对新药的审批速度,尽管如此,外企药依旧昂贵,举个栗子:辉瑞公司的肺癌用药克唑替尼原价5万多,现在患者负担大约2万多。阿斯利康的肺癌用药原价五万多,现在患者负担大约2万多。还有国外的几十种新药依旧没有在国内上市,包括乐伐替尼,瑞戈非尼,普纳替尼,艾乐替尼,帕妥珠单抗,卡博替尼andsoon.....

可以肯定,市面上流通的80%都是来自代购,而这个是国家禁止的,因为没有在中国进行注册的药物都将称为法律意义上的“假药”。从近几年的案件来看,如果被警察查到是销售或者代购仿制药,基本上会被判刑10年左右,唯一陆勇例外,因为他是病人,把他判了的话会引起社会哗然,而且增加监狱成本,毕竟一个月两万多的格列卫药费并不便宜呀。

那我们该怎么做才能让患者合法的获得印度的仿制药呢?

首先,我们摆法律。*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然后,我们来解读法律。重点注意两部分:一个是销售少量,没有造成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的行为即可。这样子普通的个人帮亲朋好友带一点药品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长期帮亲朋好友代购,因为2019年国家法律规定个人没有取得相关资质不能从事代购任何物品的,包括保健品,药品,衣服,化妆品和食品。一个是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涌现了一批以旅印康海外医疗,360全球好药这些公司,收取一部分服务费,帮助患者取得印度医院的处分,帮助患者直接把药费打给印度药房,*后让印度药房直接发药给到患者本人,这样子药费和药都不经手,买药的主体是病人,卖药的主体是药房,旅印康海外医疗服务公司等只是一个服务的中介,之前有湖南警察和上海药监局的人员查了几次这些公司,都是没有问题的。

*后,希望所有的患者能通过这些海外医疗服务公司得到靠谱的海外药品。希望所有的药品代购都能转变模式啦,安全合法才是上上策,万一被抓了,怎么办?万一患者出现问题了,怎么办?如果不想跟这些公司合作,就只能自己去签几家印度医院和几家药房,把渠道弄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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