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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超过多少温度

气温达到40℃就应该放假,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注: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劳动法案例】高温天气停工没工资,合理吗

小李与几个老乡是北京某建筑公司的员工,长年在户外工地工作。2012年的夏天,由于天气异常,出现多日桑拿天气,公司在七八月份断断续续停工长达半个月。在九月份结算工资的时候,公司扣发了小李等人的半个月的工资。当时小李他们也没有提出异议。可是事后得知国家有相关规定说因高温而停工的,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于是小李他们就与公司进行沟通,公司不予理会。

案件解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该建筑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将因高温停工期间所扣减的工资补发给小李等人。如公司拒绝支付,小李等人可以向当地工会组织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解决。

权威解读【高温津贴】政策,办公文员、临时工人该不该发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怎么发律师事务所这样说

上一篇文后留了个互动话题,

办公室文员、临时工、农民工该不该发高温补贴?

本篇文章为您详尽解读~O(∩_∩)O~

后附相关法律依据

!提前了解一个词汇,“

事实劳动关系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真的很重要!

图文链接:

中央和地方政府就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出台措施,重申高温津贴应发放到位。

据有关媒体调查发现,一些行业和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仍不到位,有劳动者反映“

听说过、没拿过

”。此外,今年以来,上海、福建、天津等省市陆续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但

有的地方标准多年未变

有劳动者反映“听说过、没拿过”,用人单位“花式克扣”

7月的一天中午,北京地面温度近39℃。53岁的唐师傅在西城区金融街街道一处建筑工地上,跟工友们顶着灼热的阳光清理建材垃圾,汗水湿透了他的衣服。“听说过高温津贴,就是从来没见过。”唐师傅告诉记者,他在全国各地建筑工地上干了20年,从来没领到过高温津贴。其他工友们也反映,在网上、新闻上看到过高温津贴,但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能享受、每个月该领多少。

高温津贴是强制性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除发放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所以,在空调屋里办公的工作人员,你们就不用多想了,肯定是没有这一项补贴的!^_^那么,农民工、临时工该不该发高温补贴呢???请继续往下看!)

媒体记者在北京、江苏等地采访了解到,各地人社部门连续多年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但仍有少数行业和单位落实不到位,一些劳动者反映没拿过高温津贴

项目施工方一位白姓工作人员解释,去年夏天高温天气期间,公司向工人发放了藿香正气水等物品,今年防暑降温物资还没有采购。“

我们公司的员工是享受高温津贴的,但建筑工人不是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高温津贴应由包工头发放。

”徐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主任科员孙柱说,在检查中发现,民企对高温津贴落实相对不够,此外,建筑、物业等临时岗位较多的行业也是高温津贴少发、漏发的“重灾区”。除了日常检查发现和受理员工举报,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的约束力也有限。此外,记者采访发现,

一些用人单位为减少高温津贴的发放,手段花样繁多:有的把高温津贴计算在*低工资标准内,或者把本该平时发放的奖金,一部分计为高温津贴;有的通过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替代高温津贴,用西瓜、绿豆汤打发了事。

有工人算了这样一笔账:“西瓜2元一斤,绿豆汤3元一碗,一个月下来也只有几十元的成本,比发两三百元的高温津贴省多了。”针对上述现象,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日前明确表示,高温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非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同于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给高温下劳动者提供足够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是应尽义务,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关于临时工该不该发高温津贴,下面以案说法!

案例:

孙师傅家住湖州,十几岁时就跟着父亲学习瓦工的手艺,现在已经工作了近二十年。

今年,孙师傅跟着一个工程队干工程

,虽然辛苦,但一天也能赚几百块钱。但前些日子气温逐步攀升,孙师傅和工友们的衣服每天都是湿漉漉的状态,工程队老板看大家辛苦,也怕大家因此中暑,每天都给大家准备些酸梅汤、绿豆汤。一天下班后,孙师傅正巧在手机新闻中看到,高温天气应该发放高温津贴。于是他第二天就询问了

工友,他们都表示会有高温补贴

。孙师傅又去问了工程队老板,自己除了工钱外是不是也像其他工友一样有高温津贴呢?但老板的回答却让孙师傅有些疑惑,老板表示孙师傅不是他们工程队的固定人员,属于临时用工,所以不给高温津贴,但平时的冰饮还是会给他的。

孙师傅找到《湖州晚报》“法律帮帮团”栏目向律师咨询自己虽然不是工程队的固定人员但同样是在高温下工作难道真的不能领取高温津贴吗?请大家了解一个新词汇“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解读,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唐欢律师:

炎热的夏季来临,对于工作在高温环境里的人们来说这段时间是一年中*痛苦的时期,冬天无论怎么寒冷只要多穿衣服就可以,但是夏天的高温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段煎熬。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都会发放高温补贴。

从孙师傅的情况来看,

如果他只是临时帮工,不存在法定和事实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享受高温津贴。但如果孙师傅与工程队长期合作,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就有权享受高温津贴。

针对第二种情况,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于“高温津贴”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其次,对于孙师傅提出的临时工问题,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经没有了关于“临时工”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也就是说即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各种待遇。所以孙师傅所在的工程队应当向他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同时,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所以孙师傅还需要明确,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补贴。

不止是孙师傅,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高温津贴被拒绝时,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多地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的地方十余年未变

记者发现,

自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印发以来,至少24个省区市调整过高温津贴标准。

今年以来,上海、福建、天津等省市又陆续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4月底,

福建省

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5月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支付标准由每人每天9.2元提高到12元;

6月至9月

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由此前的200元调整为260元。今年5月,

上海人社部门宣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每年6月至9月发放

。与此同时,

上海、福建两地都把高温津贴纳入了工资总额。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高温津贴计算在内

。此外,

天津市则明确规定

高温津贴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

,按照2018年度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5871元计算,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2元,较去年增加3%左右。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但有的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原地踏步”多年,有的超过10年未变。为劳动者撑起高温下的法律“保护伞”

南京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审科科长金浩介绍,近年来,南京市一级查处的涉及高温津贴的劳动举报投诉中,10%的举报投诉是用人单位明显达到发放条件但未发放,还有40%的举报投诉存在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包括每月的高温天数有多少、是否达到发放条件等。除了发放条件尚存争议,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较为复杂,也给了一些企业空子可钻。记者发现,长期以来,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政策不一。在计算方式上,有的按月计算,有的按天甚至按小时计算;在工作岗位上,有的区分了室外作业、室内高温作业、室内非高温作业等。

高温津贴是职工的重要权益,大家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身权益!下面是EHS信息共享微平台为大家找出来的

各地高温补贴标准

,文后附

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高温津贴的若干问题

高温下减少工时,工资会相应下降?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临时工也能享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只提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并没有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之分。因此,临时工也应当享有高温补贴。

在高温下工作中暑了是否算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防御指南

1.出行躲避烈日

夏日出门记得要备好防晒用具,*好不要在10点至16点时在烈日下行走,因为这个时间段的阳光*强烈,发生中暑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0倍!如果此时必须外出,一定要做好防护工作,如打遮阳伞、戴遮阳帽、戴太阳镜,有条件的*好涂抹防晒霜;准备充足的水和饮料。

2.别等口渴了才喝水

不要等口渴了才喝水,因为口渴已表示身体已经缺水了。*理想的是根据气温的高低,每天喝1.5至2升水。出汗较多时可适当补充一些盐水,弥补人体因出汗而失去的盐分。另外,夏季人体容易缺钾,使人感到倦怠疲乏,含钾茶水是极好的消暑饮品。

3.保持充足睡眠

夏天日长夜短,气温高,人体新陈代谢旺盛,消耗也大,容易感到疲劳。充足的睡眠,可使大脑和身体各系统都得到放松,既利于工作和学习,也是预防中暑的措施。睡眠时注意不要躺在空调的出风口和电风扇下,以免患上空调病和热伤风。

4.预防“热射病”

“热射病”是个重要关键词。

据了解,高温下的死亡病例,很多都是得了“热射病”。那么,热射病是什么?和中暑有什么关系?真的会有新闻说的那么恐怖吗?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热射病又称为重症中暑,是一种非常凶险的急症,死亡率非常高,可达40%至50%,对于50周岁以上的人,死亡率甚至达到70%左右。人体有个体温调节中枢,正常情况下会调节机体产热与散热平衡,让体温维持在37°C左右。但在一些情况下,这种

产、散热平衡会被打破,使得体内热量积聚,从而引起中暑。

热射病就是热量在体内急剧蓄积导致的。患者常会出现局部肌肉痉挛、高热、无汗、口干、昏迷,呼吸困难、甚至呼吸衰竭等症状,是中暑中*致命的一种。

除了个体因素之外,

热射病发病与3个因素密切相关:高温、高湿和密闭无风环境。

一般轻症中暑,体温常会超过38°C,并伴有面部潮红、大量出汗、皮肤灼热、恶心呕吐,或四肢冰冷、脸色苍白、血压下降、脉搏变快等症状。而

热射病与中暑的区别在于,它表现为高热(体温快速升高)、常无汗甚至出现昏迷休克。

大家都知道,体温计的刻度*高就到42℃。是超过这个温度人就会被“烧死”吗?人体温在37°C时,机体产热和散热相对平衡,身体机能也*稳定。

在体温有所升高时,也能有一个调节的机制,但当超过一定极限时就会导致机体器官不耐受,产生器官衰竭。

比如,对于心脏来说,当体温超过37℃,逐渐升高至超过40°C时,心输出量会成倍增加,耗氧量也增加约40%。

但当体温到达42℃时,心输出量和耗氧量反而会突然下降,并出现心肌坏死。

这就是超高温超过组织耐受极限,使得器官功能衰竭所致。显然,这会危及生命。

平时发烧到39℃基本都要怀疑人生了,什么病能烧到42℃呢?答案是热痉挛、热衰竭和热射病。

其中热射病是*严重的。

如何预防热射病?

在室外,影响人中暑的客观因素主要有:日平均气温、相对湿度和*高气温。

如果日平均气温>30°C,同时相对湿度>73%时,中暑的概率会呈明显上升趋势。要是再加上:*高气温≥37°C,那么中暑人数更是会急剧增加。出门前如果具备其中两个条件,就要注意了。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冷热交替也容易让人中暑,身体一下子适应不来,也可能出现体温调节障碍,水、电解质平衡失调和中暑神经紊乱等。

对于需要长期在外劳作或工作环境闷热不透风的人,*好事先准备一些盐水、冰块等。

另外人在中暑时,通常会表现有中暑先兆,一般表现为头痛、头晕、口渴、多汗及四肢无力等症状。

如及时转移到阴凉通风处,物理降温并补充水分(盐水*佳),在短时间是可以恢复的。

平时要注意保持充足的睡眠,多喝水。高温预警时,尽量少出门。

强调一下,中暑症状较重时,千万不能大意,真的会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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