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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公民信息多少条算违法

贩卖个人信息犯多大的罪

这个问题很复杂,简单回复供题主参考。

假设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且应予处罚的,则:

一、信息数量层面

“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以上两类之外其他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达以以上信息类型十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所得层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以上规定十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造成后果方面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什么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的才判三年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规定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再来看看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的第7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再来看看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第252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7刑法是一年以下,刑法修正案七,是三年以下,刑法修正案九提高到七年以下,单纯从这个量刑的变化就能看出,国家对侵犯公民信息的保护是逐步加强的,处罚也在逐步加重。如果这样的处罚力度还不能遏止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那在后续的刑法修正案中可能还会加重。

就目前来看,这个处罚是合适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多少该定罪处罚没有具体的规定,2017年6月1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这个解释明确规定:

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四类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是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只要25条就能构成犯罪

只要25条!只要25条!只要25条

有没有感觉意外,只要这么少就可能被判3年,这个数量也许只是5个人的个人信息,也许还不到。由于这个解释的实施时间还不到一年,所以无法评估影响,到底这个解释能不能遏止住公民个人信息的泛滥,还有待观察。

所以,只要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就报警,一个人的数量不够,报警的人多了,自然就够数量了。针对同一个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源,报警的人多了,警方自然会去调查。

千万记住了,遭遇个人信息泄露,

报警!报警!报警!

倒卖简历信息——或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归纳整理

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王海龙律师联系电话:18911241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什么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个人简历包含了生日、联系电话、住址、教育经历,甚至家庭背景等重要信息,不但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而且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集合体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原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后者的范围明显更广。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规定”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而“国家有关规定”还包括部门规章,这些规定散见于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统计、邮政等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

三、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

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中,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与窃取行为具有同等危害性的方法,其中,购买是*常见的非法获取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上游犯罪,诈骗分子往往先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自己直接用于诈骗或转发给其他同伙用于诈骗,诈骗分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其同伙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明显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同时,一些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往往与同行通过QQ、微信群互相交换各自掌握的客户信息,这种交换行为也属于非法获取行为。此外,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四、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

1.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1)信息类型和数量。①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此类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数量标准为五十条以上,且仅限于上述四类信息,不允许扩大范围。对于财产信息,既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账户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组确认用户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也包括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信息。②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数量标准为五百条以上,此类信息也与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但重要程度要弱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对“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把握,应当确保所适用的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在重要程度上具有相当性。③除上述两类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标准为五千条以上。

(2)违法所得数额。对于违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同时,在审查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过程中,应当以查获的银行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综合予以认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用于专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资金收入,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为违法所得。

(3)信息用途。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要求他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可。

(4)主体身份。如果行为人系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涉案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只要达到一般主体的一半,即可认为“情节严重”。

(5)主观恶性。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即可认为“情节严重”。

2.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二是信息用途引发的严重后果,其中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需要审查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严重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在实践中,如犯罪嫌疑人多次获取同一条公民个人信息,一般认定为一条,不重复累计;但获取的该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发生了变化的除外。

对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的审查,应当结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审查。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极少,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审查犯罪嫌疑人行为与该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实施《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从而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多,但犯罪嫌疑人仅仅获取而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则可以在认定相关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九项及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针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适用《解释》第六条的定罪量刑标准时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合法经营活动,对此可以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但主要应当由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相关证据;二是限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即不包括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即行为方式限于购买、收受。如果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适用《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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