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综合法律

刑法追责最长多少时间

我国的法律追诉期是多少年

刑法有追诉时效,民法有诉讼时效,虽然题主明确了分类是刑事法律,但还是顺便都写一下。

先说刑事,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时效一般都大于等于该罪的*高法定刑期;涉及无期、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上述时间计算的前提一般是犯罪未被发现,潜逃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办案期限延长”与“追诉时效”是两个概念。《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连续犯罪或多次犯罪的,追诉时效一般从*后一次犯罪开始计算。《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民法诉讼时效和刑法不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准确适用刑事案件的20年*长追诉时效

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对已过法律规定追诉期限的犯罪不继续追诉或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设置该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节约司法资源,对陈年旧案的侦查会影响大量现行案件的侦查、追诉,且时间越长、犯罪证据越容易灭失,纠缠于旧案容易降低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纠缠于旧案,无功而返、无获而返的可能性较大,会伤害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和法律的尊严权威;第三,追诉时效也能促使刑事案件得到及时的侦查、审结,而不是拖延办案,同时,“不提旧账”也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再继续犯罪,意味着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降低,“旧账重提”会破坏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

对于已经超过20年*长追诉期限的案件,是无限地延长追诉期限,还是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呢?

截止目前,现行《刑法》经过1979、1997、2017、2020年四次修订,不同时期《刑法》对追诉期限延长的规定不同(其中,1997年、2017年、2020年的规定一致),这导致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案件,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法应当追诉,按照当时的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依据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本法。

能一直追诉的犯罪需要依据当时刑法的规定为犯罪,这就排除了不同版本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因为新罪依据当时刑法不构成犯罪;也排除了一些被删除或刑罚变轻的旧罪,因为依据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适用新刑法,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判处刑罚更轻。

(1)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超过20年*长追诉期限的案件

众所周知,我国的第一部《刑法》是在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前国家没有出台刑法典,而是制定了个别单行刑法,如《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之罪暂行条例》等,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赖制定政策。该阶段并没有规定刑法追诉时效,因此对1979年之前的案件,正如1979《刑法》所言“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认为是犯罪的,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任何时候均可追诉。

采取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就意味着,如果司法机关仅仅立案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该类案件,在经过了*长20年的追诉时效,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当然,既未立案、也没采取强制措施的,则在经过20年*长追诉期限,依法应当报请*高检核准,否则不再追诉。

(2)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超过20年*长追诉期限的案件

1997年《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案件是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相比1979年刑法,该条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修订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扩大了可追诉案件的范围。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到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才行,而往往许多案件因案情复杂、一时半会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而采取强制措施,无形中将许多有犯罪事实发生、而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在经过20年后才找到犯罪嫌疑人却面临无法追诉的案子囊括在内,只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即使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经过20年仍然可以继续追诉,而不用报请*高检核准。

不同时期《刑法》对追诉期限延长的规定不同,这导致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案件,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1997年*高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文规定,对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实施的犯罪,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适用修订前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

也就是说,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司法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了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对犯罪事实立案而未找到犯罪嫌疑人、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则不发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效果,经过*长20年追诉期限后,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想要继续追诉的,需要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笔者暂举几例报请*高检核准的案例进行说明:

(1)1989年5月19日,马世龙等犯抢劫罪致人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隔近25年,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层报*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1989年9月2日,杨菊云犯故意杀人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2013年4月,辗转逃亡多地的杨菊云被抓获,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3)1991年3月12日,蔡金星、陈国辉等犯抢劫罪,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对除蔡金星、陈国辉在内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展开了通缉,但蔡、陈二人在追诉期限内并没有被发现、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案件经过20年追诉期限,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层报*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高检*终作出不核准追诉的决定。

第一个例子属于既未立案、也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20年追诉期限,必须报请核准才能追诉,否则不继续追诉;

第二个例子,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但因未采取强制措施,依据1979年《刑法》,未采取强制措施、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在经过20年追诉期限后,仍然要报请核准才能继续追诉,否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个例子则是对犯罪事实立案,未确定蔡、陈二人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属于有犯罪事实、但无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经过20年追诉期限,仍要报请*高检核准追诉,否则不继续追诉。

前不久爆出的“南大碎尸案(1996年)”,案发已经过25年,迟迟未侦破,虽然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进行了立案,但始终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在经过25年、已过20年*长追诉期,依据1979年《刑法》,虽然立案、但未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即使找到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否则不继续追诉。

追诉时效期限有多长时间

追诉时效特指刑事犯罪的追究时效。民事案件称之为诉讼时效,不讨论。

追诉时效分两种情况考虑。

一种是犯罪行为被发现并立案,犯罪者有干扰侦查,逃亡等行为,追诉期无限。

另外一种是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或者发现未立案(不含犯罪者通过种种操作使本应立案的不立案),或者犯罪者无逃亡或者干扰侦查行为,此时追诉时效有意义。根据刑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量刑不同,追诉时效不一。

此犯罪行为刑法*高刑五年(不含,下同)以下的,追诉时效五年。

此犯罪行为刑法*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追诉时效十年。

此犯罪行为刑法*高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十五年。

此犯罪行为刑法*高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时效二十年。但是,*高检认为应追究的,可以追究。

在某一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间,犯罪者又犯新罪,前罪追诉时效重新起算。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